[政论] 根据立法委员行为法,执法机关应主动侦办-

楼主: hannhappy (happy)   2014-05-09 18:30:27
国民党党团的违法行为.
立法委员行为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下
第十四条 (保护)
立法委员因行使职权,而受他人强暴、胁迫或恐吓,致其本人或关系人之生命、
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受有危害之
虞时,得通知治安机关予以保护,治安机关亦应主动予以保护。
今天国民党立委因行使职权,被党团以胁迫的方式,致其本人财产有受危害之
虞(被罚二万元),根据此条法令,治安机关应主动予以保护.
不过那些大人物们,民主法治只是用来讲的不是用来守的,大概没人会去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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