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 664 号

楼主: frommars03 (认真的生活)   2009-07-31 23:12:59
释字第 664
民国 98年7月31日
争点: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学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经常逃学或逃家之少年,依
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该法处理之,系
为维护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长所设之保护制度,尚难迳认其为违宪;惟该
规定仍有涵盖过广与不明确之嫌,应尽速检讨改进。又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就限制经常逃学或逃家
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亦与宪法第二
十二条保障少年人格权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
一个月时,失其效力。
理由书、协同书、部分不同意见书均参看网页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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