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没配偶者不缴也不会有被处罚的问题,
但假设欠费的请求权是公法性质,依程序法131条是5年时效,
如果在开始欠费的5年内结婚,政府依年金法15条2项来个书面通知,
仍不缴的话,不就变成有同法第50条罚则的适用?
而且还可连续裁处(参附录),这样看来好像不大妙...?
另外,本金时效消灭的话,利息时效要怎么算呢?
因为依14条的话,逾期之利息是按日计算,
如果不消灭一直renew下去的话就至少有5年的利息要付,这样的理解正确吗?
维持单身而欠缴的情形,“可能”也不会被移送执行,
因为有个“国民年金保险欠费催收及转销呆帐处理要点”规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2)
里面提到要移送执行的只有罚锾(就是那个罚配偶的)和溢领误领的情形。
附录:
执行国民年金法罚锾应行注意事项(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1)
三、 应负连带缴纳义务之被保险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缴纳保险费及其
利息(以下简称欠费),经本局以书面限期命其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应依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项规定,按下列标准处以罚锾,并以书面通知限于三十日内缴纳:
(一) 首次裁处者,处以新台币三千元罚锾。
(二) 经本局裁处新台币三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
处以新台币六千元罚锾。
(三) 经本局裁处新台币六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
处以新台币九千元罚锾。
(四) 经本局裁处新台币九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者,
处以新台币一万二千元罚锾。
(五) 经本局裁处新台币一万二千元罚锾后仍未缴清欠费,且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
者,处以新台币一万五千元罚锾。
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局裁处罚锾后已缴清欠费者,如有再新增欠费达十二个月以上时,始得
依前项各款规定裁处。
四、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书面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者,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