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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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为维护社会大众运输及乘客搭乘安全,于110年9月11日公告修正“出租车驾
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修正重点如下:
一、执业登记证及其副证每年查验一次,出租车驾驶人自领得执业登记证及其副证之翌年
起,自原定于驾驶人出生日期之前后1个月内(共计2个月),放宽为出生月份之前后1个月(
共计3个月),向原发证之警察局办理审验。(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
二、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及其副证届期“未换发者失其效力”,并应“重新申请执业登
记考试”,始得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第2项)
三、增列出租车驾驶人之职业驾驶执照换领为普通驾驶执照,或有其他丧失职业驾驶人资
格之情事者,废止其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第3项)
新修正管理办法关于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之有效期限,届期即“失其效力”,欲执业
者应“重新申请执业登记考试”,始得执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呼吁出租车驾驶人应注意
执业登记证上之“有效日期”,依新发布之“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至本
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服务中心办理审验(换证)。
发布机关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
点阅数:369 资料更新:110-10-18 15:09 资料检视:110-10-18 15:09 资料维护: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日期:1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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