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朱婉琪:剖析法轮功的人权议题(上)

楼主: jiae (阳光)   2010-12-20 12:35:22
朱婉琪:剖析法轮功的人权议题(上)
作者﹕朱婉琪
【大纪元2010年12月08日讯】编者按:在国际人权日前,多年来专注于法轮功人权工作的
律师朱婉琪,就法轮功人权诉讼和人权活动中的相关议题,包括一些尖锐问题,直白的提出
个人的观察及理解。
第一部份:法轮功的人权诉讼
问:我们先从法轮功的人权诉讼说起,请你谈一下诉讼的发展和碰到的瓶颈、困难?
朱:我想在谈法轮功团体在全球范围内所提告的国际人权诉讼之前,有必要先谈一下人权法
律重要的发展。现代人权法律的思想植根于西方文化,由于历经神学、哲学、法学、人道主
义、理性主义时代的思辩洗礼,承继了很多饱满的正义、公理的精神元素,之后,又经过两
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教训,人类在痛定思痛之后,升高了用法律制裁国际人权暴行的渴求,单
纯就法律的种类及规定上来讲,人权法律到了廿一世纪可以说是相当完备的。
法轮功团体从廿一世纪初到今年为止,总共在30个国家提告镇压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等33个
中共官员。法轮功五十多起的国际人权诉讼,是完全运用了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趋于成熟、
蕴含人类普世价值“维持公义、制裁国际严重暴行”的法律,例如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
酷刑罪来提告,我要讲的是,法轮功人权诉讼所碰到的瓶颈、困难,追根究底不是来自于法
律规定的不完备或是有什么天大的缺陷,而是在于司法界人士能不能秉持自己的“良知”去
遵守、去维护、去实践行人权法律的立法精神、价值和原则规定,这在“国际人权法”的实
践上,执法者的司法正义感格外显得重要。
更浅白的说,就是所有审理法轮功诉讼的东、西方的法官、检察官,包括在中国大陆、香港
、台湾的执法者,他们面临的不是宪法、刑法、国际人权法规定上的不足,或是他们缺乏了
解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或是因为不懂国际法惯例,更不是什么“管辖权”或是“豁免权”造
成他们审理和适用法律上的阻碍,因为无论是“管辖权”,还是“豁免权”的规定一直随着
社会对惩罚国际严重犯罪的需要,而有与时俱进的判例出现。近八年多来的经验及观察,这
些懂得法律技术的执法者,面对的不是他手中的法律工具不足,他们在面对法轮功诉讼案时
,首先要检视的是他们自己的良知,执法者是把法律当作是践行公理及正义的工具,还是利
用法律来隐藏、来规避他们对强权的惧怕、对于残暴的懦弱。
我们律师在诉状中无论写了多少法律陈述,都并非艰涩难懂或是无的放矢,我们提供的证据
,完全值得检察官、法官做进一步调查,但我们法轮功的人权律师清楚一点,那就是自古以
来,执法者品格素质不一,有着不同的人性挣扎,还有整个社会对于正义公理渴求的强度,
都在影响着审判者的最终决定。
2009年底西班牙国家法庭的法官将江泽民、薄熙来、贾庆林、罗干、吴官正给刑事起诉,以
及随后阿根廷联邦法院法官对江、罗发出国际逮捕令,无论是原告、或是我们代表律师,还
有支持法轮功反迫害的正义之士,真是为西阿这两国做出司法正义决定的法官叫好!敬佩他
们做出国际司法正义的正面示范,我相信他们会被写入世界的人权史中。
问:法轮功团体会向国际的司法机制提告吗?
朱:法轮功学员在世界各国对参与严重迫害的中共官员、高干所提出指控的罪行,都是当前
国际社会中公认为最严重的犯罪,早就规定在国际刑事法中,包括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
酷刑罪等等,而这些犯罪都是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主要规范的国际犯罪,依罗马
规约所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应该要受理目前在大陆地区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法轮功学员
的控告,这具有非常重大的国际司法意义。
问: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受理非罗马规约签约国,像法轮功对中国公民江泽民等的控案吗?
朱:尽管在“罗马规约”内容的讨论过程中,和开始实施规约的初期,对于非缔约国,像中
国、美国,这些国家的公民犯了这些国际罪行到底具不具有管辖权有许多讨论及争议,但目
前国际法学者多数见解,认为即使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获得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同意,但是对
于犯了规约规定的国际重大罪行的非缔约国公民实施管辖权,并没有违反国际习惯法及国际
条约法的原则,理由是,国际法学者回归到“罗马规约”的立法精神、也就是在前言中所揭
示的规约精神:“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各国有
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因此,目前国际人权法的趋势是努力在防止任
何违犯重大的国际犯罪的个人不受刑事追诉的情况,所以无论在国内法或是国际法的层次上
,都不能让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犯罪人逃脱严重国际犯罪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国际司法机制的管辖就显得很重要,如“罗马规约”在其前言揭示:国际刑事法院
成立的目的“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
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
近年来国际人权法、人道法,尤其是国际刑事法的发展,更一再确立国际社会应追究个人国
际犯罪责任的原则,强调世界各国要对这些国际犯罪施以管辖,致力于给予国际刑事法院对
非缔约国公民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让国际刑事法院走向普遍管辖的适用。
我们当然欣见这个符合国际正义原则的发展,我们认为江泽民等严重参与灭绝性迫害的中共
官员当然应该在国际刑事法院遭到起诉、审判及定罪,这才真正符合国际正义的要求、天理
果报。我们律师团正在努力中,也相信这个廿一世纪的大审判势在必行。
朱: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严重参与迫害的中共官员及高干,只要出访到外国,我们毫不犹
疑的揭发他们的暴行,并且提出民刑事控告。台湾法轮功团体今年在八、九月份连续向高检
署对来访的610办公室头子、政法委书记、省长、代省长等中共高官、高干所提出的连环刑
事告诉案,就说明了我们追诉对法轮功学员严重犯罪的决心;如果是西班牙诉江案的五名被
起诉的被告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出访到海外,我们在世界各国的法轮功
学员和律师会通知西班牙诉江案的代表律师向西班牙法院申请国际逮捕令,要求被告到西班
牙受审。(待续)
本文网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2/8/n31072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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