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彰化高级中学小蜗牛服务队组织章程 (民86年)

楼主: fishcrazy (狂鱼)   2010-07-21 04:54:14
国立彰化高级中学小蜗牛服务队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定名为国立彰化高级中学小蜗牛服务队简称彰中小蜗
牛以下以本队称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民法第四十七条及人民团体法第十二条制定
第三条 本队宗旨为
一、聚校友力量回馈母校服务学弟激发学弟潜能
二、结合社会团体服务地方社会造福乡里
第四条 本队队址设立于彰化高中
第二章 队员
第五条 队员需具备下列资格
一、国立彰化高级中学毕业
二、品学兼优经本队甄选通过者
三、参加本队队员训练且服务满一梯以上者
第六条 队员享有下列之权利:
一、参加本队主办承办或协办之一切活动
二、可参与队员大会并于会议期间享有平等而完整之发言权提案
权表决权及其它议事所必要之权利
第七条 队员须履行下列之义务
一、服从队员大会之决议
二、寒暑假期间必须返校服务但有正当理由无法返校服务者不在
此限
三、诚实履行各项指定之工作
四、担任本队之干部但有正当理由无法担任或经证明不适任者不
在此限
第八条 队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队员大会决议而致危害本队情
节重大者得经队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三章 队员大会
第九条 队员大会为本队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队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决议下列议案
1. 修改增列或删除组织章程
2. 队员除名
3. 行政部门所提之预算及行事历
4. 队员所提之其它议案
二、改选队长
三、罢免队长或干部
四、监督行政部门之运作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得召开队员大会
一、队员大会每学年应至少由队长召开一次
二、当该届返校服务之队员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连署或队长因重
大决定须知晓队员多数之意志时队长应加开临时队员大会
三、前两项队员大会之开会通知行政组应于开会前二星期发出
第十二条 队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该届返校服务之队员总人数五分之

第十三条 变更章程及队员除名须经队员大会中投票人数之三分之二
以上赞成使得通过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由队长副队长视需要设置各单位组织而成其一般
设置为行政组、进修组、美宣组、活动组、总务组
第十五条 队长候选人须具备下列各项资格
一、队员
二、曾返校服务至少两梯
三、现任队长推荐或具该届返校服务之队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者
第十六条 队长任期为一年由当选年队员大会之队长当选日起至翌年
队员大会为止但视情况得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队长之职掌为
一、队长对外代表本队
二、任命行政部门之干部
三、领导行政部门推动队务
四、公布并执行队员大会之决议
五、须举办新任干部训练传承之活动
六、执行其它本章程所规定之事项
第十八条 队长不能视事时由副队长代理其职至队长任期结束正副队
长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组组长代理至队长任期结束副队长
人数达二人以上时队长应指定其代理顺位
第十九条 队长应于队员大会中报告队务发展状况各行政部门干部应
于每次队员大会中列席备询
第二十条 队长与进修组组长应于每年暑假期间筹备办理队员训练
第二十一条 队长应每年寒暑假期间返校服务若无法履行本项义务时
视为不能视事处理方式依第十八条办
第二十二条 队长对队员大会之决议如认为窒碍难行时得于决议后一
个月内移请队员大会覆议如经出席代表五分之三维持原
案队长应接受决议或辞职队长因右项原因辞职在新队长
产生前其辞职不生效力声明发布后一个月内举行新队长
选举不受第十六条之限制
第二十三条 队长遭罢免处理方式同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队之退休队员为当然之顾问组成本队之顾问团由卸任
队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长学生家长杰出校友及社会热心人士得由队长提
名经队员大会同意后聘请为本队之荣誉顾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有疑虑得于队员大会要求顾问团解释或提出修
正章程案
第二十七条 本队之议事规则采内政部颁布之会议规则但其权利义务
之规定与本章程牴触者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至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四月四日第三次修正
楼主: fishcrazy (狂鱼)   2010-07-21 04:54:00
在我当版主的期间 居然忘了放这么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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