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寻找 #林肯大郡受害户 林琪锋、林丽华、谢博恭、孔达航、陈凤珠、徐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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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邱晃泉律师)自1997年起受林琪锋等248位林肯大郡受害户委托处理相关法律务所,
并于1999年代理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请求建商林肯建设公司及建筑师卢正尧等赔偿损害。
台湾高等法院四度判决受害户部分胜诉,但都被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现高院审理中,案号为106年重诉更四字第1号。
林琪锋等二百多位受害户,既然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提起本件诉讼,
则案件发回更审之诉讼代理,(除非当事人表示解除委任)当然仍属委任范畴。
只是,实务上,法院要求须重新提出委任状(起诉至今,已提出八次,从无疑义;
本次更四审,仍照往例提出)。高院更四审原先对二百多位原告寄送开庭通知;
有上述六位,无法成功送达。
被告卢正尧建筑师委任的万国法律事务所认为(依法院送达资料显示)林琪锋、林丽华
行方不明,谢博恭、孔达航、陈凤珠、徐瑞娥则迁出国外,
因此质疑本律师对六位原告是否确有诉讼代理权。
因万国如此质疑,法官要求本律师,就
该六位,须于2018年2月22日前另提出经公证的委任书。若无法提出,
法院可能认定本律师无诉讼代理权,而以该六人经公示送达后二次未到庭,
将其起诉视为撤回。
为维护该六位受害户的诉讼权益,急须联络该六人办理公证。
六位的基本资料如下:
林肯大郡(金龙特区),分为一至五区,受害户地址,均属汐止市汐万路2段228巷31弄。
(1) 林琪锋:第四区87号4楼、1965年生、身分证P12……8、出生地云林西螺。
(2) 林丽华:第五区39号2楼、1957年生、身分证F20……4、曾住台北市信义区中坡南路。
(3) 谢博恭:第四区107号1楼、1964年生、身分证A12……3、现居加拿大多伦多。
(4) 孔达航:第三区106号3楼、1963年生、身分证H12……1、出生地香港、
1984年似为中原大学田径校队。
(5) 陈凤珠:第四区73号3楼、1968年生、身分证F22……1、出生地新加坡、
(依其名片)1997年时于“驻台北以色列经济文化办事处”
担任“执行秘书”Executive Secretary、英文名Mindy H.C. Tan。
(6) 徐瑞娥:第二区90号1楼、1965年生、身分证J22……8、
出生地新竹县、1997年时任职于光复南路的“台北市私立华视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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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晃泉律师
Kew & Lord
玫瑰道明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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