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搜寻到对岸的文章,有关精神疾病等使用交通工具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
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车主是在申请驾照后患病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
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突然觉得对岸虽然为独裁国家,但还是有些地方值得我们借镜
台湾不时听到癫痫患者,骑车驾车时病情发作,造成用路人伤亡等车祸
更有精神疾病患者,开车骑车寻找作案目标,锁定目标后就撞人或是下车持凶器砍杀人
我个人认为,会造成无法操控车辆的疾病患者,在没有痊愈之前,没有资格取得驾照或驾
驶交通工具
而精神疾病、路怒症等等如果已经考取驾照,若经医生证明有此种疾病,也应该定期回收
驾照才对
不知各位觉得如何呢?
更新:
因为elynn889网友到顶置留言板检举我
故我这边问的清楚一点
请问各位除了上面的讨论外
你们觉得精神疾病以及相关疾病患者
适合骑乘摩托车或大型重型机车吗?
我先说:我个人不是很赞同
因为摩托车需要非常大的肢体协调及专注力,如果常常分心或是无法准确控制手脚,将会
造成其他用路人伤亡,不可不慎,我认为不能好好驾驶的人,就去当乘客就好,不要为了
一己之私,造成更多不幸。
但若经医疗用药后已经稳定控制或完全复原,当然可以合法使用,这方面就要由专业医师
认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