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社区的机车停车位

楼主: rexsony (雷克斯索尼)   2021-09-15 14:41:25
※ 引述《elynn889 (还敢逼车阿四轮)》之铭言:
: ※ 引述《PinkRosa (Pink)》之铭言:
: : 不好意思想顺便问
: : 我们管委会近期也说重型机车不能停机车位
: : 并且限制汽车位只能停一台汽车
: : 或三台重机
: 买一台拖车(皮卡后面拖的那个),上面放几台车应该也不算停放(?
: 或者买ranger,货斗上面停两台机车
: : 原本我是打算让我的爱车停在汽车后面或前面的 (我汽车很小
: : 因此想问这个停车规定是合理的嘛
: : 是否建议申诉
: : 还是就鼻子摸摸任这些委员摆布……
: 社区停车位就我所知,分成三类
: 其中两种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最后一种是独立产权,有土地权状的那种,因为我只知道独立产权的,所以拿独立产权来说
: 以下拿我国政府体制来说
虽然899的ID令人觉得讨厌,但干话讲的正确也不能全盘说人家不对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状况,板桥浮洲桥附近的社区
这样讲应该算很明白,就不特别指明哪个社区
规约大部份都会是一个草案,在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上,受权管委会来订定,实际做法不可
能逐条投票来表决
所以如果对于规约上有问题的话,在临时管委会会议提出异议,在修定之
进入正题
所为停车位的问题,这边有三种状况
1. 法定车位
2. 增设车位
3. 奖励车位
先不探究奖励车位,拿最简单的先说
增设车位
这个不属于大楼专有共有,有独力的权状。管委会碰不到这块,碰到这块就是稳输的
最大争议都是在法定车位这边(还需要看当时建商在申请的时候,这边划分的是停车还是
地)
就边假设大家都是被划分停车用地(那代表绝对不可能放杂物,因为放杂物就牵扯到使用
变更)
法规上这边是属于约定专用共用,有产权但没有单独的权状,因此在使用上会受规约限制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目前有两条对于规约是有详细说明适用范围
第 6 条
住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于维护、修缮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或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妨害其他住户之安宁、
安全及卫生。
以及
第 23 条
有关公寓大厦、基地或附属设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户间相互关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得以‘规约’定之。
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

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
二、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权及住户对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别约定。
这边要回到各社区的规约,各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约定专用的时候,一格多停到底有没有
妨害其他住户之安宁、安全及卫生?
很显然是完全没有(但必需要建立在完全没有)
但是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36 条
管理委员会之职务如下:
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事项之执行。
第 37 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之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
对于到这边,觉的停车不合理的部份,就要先回头找当初在订这些规范的时候
是在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上投票表决的,还是只是受权管委会订定之?
如果是前者,要翻盘的机会就很小,建议换地方住会比较实在,用小货上再弄一台机车也
是可以,这是最终解法
但是如果是后者,那就有机会上各县市政府的公寓大楼管理科,递出争议事件调处或是请
法院来裁
目前我的社区目前就很诡异,车位的形态都是法定车位。但是建商有部份车位没有卖出,
保留的部份委由民间停车业者来收益处份
但是管委会跑去跟民间业者说,我大规约上说不可以一格多停,不是停一台汽车就是停一
台大型重机
汽车加机车、机车+机车、任何车辆多停都不行。
这边就搞笑了,建商没有卖出,处份收益都是建商自由,那管委会的规定到底适不适用?
这边我也是满烦脑的
实务上可能依打每个社区打官司后或是诉请争议事件调处有不同结果
也欢迎有实务攻防经验的大大们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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