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火花罗大哥FB所贴的图片有点看不清楚,也方便本板日后查询有个方便性,
查出不受理决议文,供板友有需要的时候参考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cxikj9wr9r9kunj9#
案 号:109年度宪二字第457号
声 请 人:许哲睿、谢东翰、张毓志
声请案由:为交通裁决事件,认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95号、第192号行政诉
讼判决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41号行政诉讼判决,所适用之道路交通管理处
罚条例第92条第7项第1款规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2条之1第1项规定及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现改制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1年6月28日管字第
1016005186号公告,有牴触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第15条财产权、第22条驾车自由及第23
条比例原则之疑义,声请解释案。
决议: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党声请解释宪法,须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
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
者,始得为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下称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人因交通裁决事件,认台湾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95号、第192号
行政诉讼判决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41号行政诉讼判决,所适用之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第7项第1款规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2条之1第1项
规定及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现改制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华民国101年6月28
日管字第1016005186号公告(下并称系争规定),有违宪之疑义,声请解释。查声请人曾
分就上开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提起上诉,经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2号、第46号及第6号裁定,以上诉不合法驳回,不得抗告,是本件
声请应以上开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为确定终局判决,合先
叙明。
(三)声请意旨略谓:1、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系争规定,扼杀大型重型机车行驶于高
速公路之可能性,并就违反者加以处罚,侵害宪法保障人民之财产权及一般行为自由。况
限制大型重型机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并无合理正当之目的,手段无助于目的之达成,更遑论
有其他更小侵害之方式,故系争规定亦违反比例原则。2、现行法制未赋予大型重型机车
等同自小客车之路权,却课予自用小客车相同之使用牌照税,就大型重型机车驾驶人而言
,财产权受有不当侵害。3、主管机关迟迟未依立法院附带决议所责成之义务,研拟相关
配套措施并公告试办路段及时段,显有立法怠惰等语。
(四)查系争规定,并未全面禁止大型重型机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之路段,至于主管机关已
按立法院附带决议定期作成评估,因认现阶段未达开放行驶之条件,故未第二阶段开放大
型重型机车得行驶于高速公路之路段,为行政机关应否为具体行政措施问题,非得作为解
释宪法之对象。况核声请意旨所陈,尚难谓已具体指摘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系争规定,
究如何侵害声请人于宪法上之权利,而于客观上有何牴触宪法之处。是本件声请,核与大
审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3项规定,应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