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问题的行政诉讼我有一案正在进行中
不过我针对的是标志标线 不是停车场
撷取里面可能有帮助的片段提供你参考
(一) 91 年 5 月 15 日交通部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3 条第一项第六款订定大型重型
机车之规定(当时称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直至 96 年 1 月 12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
处罚条例第 92 条,增列第 2 项:“机器脚踏车禁止行驶国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气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可行驶之路权除交通部另有规定外,应比照
小型汽车;其驾驶执照考验及行驶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并于同年 9 月
17 日修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190 条,将汽缸排气量550立方公分以上
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排除在适用机车停车格的车种之外,但当时完全没有大型重型机器
脚踏车与机车停车格适用性的相关报导、研究、调查等相关措施,此修正案并非因尺寸
不符需求而发起。
(二) 交通部于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92 条,增列第六项,
使得排气量 2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路权一致,其原因为“原第2项特别规定
仅限汽缸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机车之路权,应比照小型车,已造成其他
汽缸排气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机车之差别
待遇”,可见差别待遇是为主政者不愿乐见之情事,但却没将停车之差别待遇纳入考量,
101 年 6 月 29 日交通部并修正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190 条第 3 项
“机车停放线”为“大型重型机车以外之机车停放线”,原本可停放机车格之排气量
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机车从此不可停放,此次修正案
如同前述,亦未有报导、研究、调查等相关措施,该规则订定之停车格大小亦未随之
调整,仍为单格宽度 1 至 1.5 公尺、纵向长为 2 至 2.5 公尺。
(三)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第6项规定“大型重型机车比照小型汽车适用其
行驶及处罚规定”,仅适用于行驶及处罚规定,并未改变大型重型机车于道路交通安全
规则第 3 条第 1 项之车种分类,车种仍为机车。
(四)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众于国家发展委员会所主持的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发起
“开放红黄牌重机可停于一般机车格”之提案(附件一),以下称国发会提案。
(五) 交通部于国发会提案回应之第一点分析说明内容如下:
“1.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第6项规定,大型重型机车比照小型汽车适用其
行驶及处罚规定,即大型重型机车停车应比照小型汽车停放于小型车停车位,或是停放
于大型重型机车停车位;另为解决大型重型机车停车位不足问题,目前并已有部分地方
政府依条例第56、92条、停车场法第13、14、25、31条及停车收费自治条例规定授权
公告1个小型车停车格可停放多辆大型重型机车(并分别收费)。”
根据交通部统计,截至 106 年底,台北市大型重型机车数量为 20113 辆,根据台北市
停车管理工程处台北市大型重机停车格设置一览表(附件二),截至 107 年 2 月,台北
市辖内共设置 152 格大型重型机车路外专用停车格,263 格优先停车格,总和 415 格,
比例仅 2.06%。
(六) 交通部于国发会提案的回应中提到:“现行各直辖市政府设置之机车停车位尺寸概
均为长2公尺宽1公尺,而现行大型重型机车共10万4,787辆,平均长度217公分,宽80公分
,长度部分仅4%在200公分以内,宽度部分98%在100公分以内,即便以汽缸总排气量
未达550CC之大型重型机车4万9,905辆中,亦仅9%长度200公分以内,宽度则99%在100公分
以内,爰现行直辖市政府划设之路边一般机车停车位停放汽缸总排气量未达550CC之大型
重型机车时其长度绝大部分将超出停车位范围”,可知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 190 条第 3 项所规定之机车停车格大小,已可符合大型重型机车停车之需求,但交通
部却以现行直辖市政府划设之路边一般机车停车位的尺寸概均为长2公尺宽1公尺推托,
而非要求各地方政府正视大型重型机车停车之需求,未尽善政府照顾人民需求之责任,
此为行政怠惰。
(七) 交通部于国发会提案回应中的后续推动规划一节提到:“3.各县市政府可参考台北市
政府作法,于路外停车场划设长2.5公尺,宽1.5公尺之大型重型机车停车位。”,完全
符合时下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190 条规定之大型重型机车以外之机车停放线
规定,交通部却不修正反而要求各县市政府另外划设相同尺寸之大型重型机车停车位,在
停车位一位难求的交通环境中更强化停车排挤效应。
https://tinyurl.com/y7zgr5su 这个是诉状范本 把红色的地方换上你自己的资讯即可
※ 引述《sin45cos45 (Bambi LU)》之铭言:
: 如题,我停在公办民营的机车停车场
: https://i.imgur.com/DWtdGzm.jpg
: 应属路外停车场,被检举,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56条第一项第9款开单
: 我查了很多文,路外停车场应非属”道路“,不论公有/私有,照理不能依道路交通管理
: 处罚条例开单才对
: 但在ptt爬文跟问了群组的车友,都说公有不能停?
: 请问是我误会什么了吗?
: 顺便附上前几天的新闻
: https://speed.ettoday.net/news/1152582
: 虽然不一样的状况,但应该是通用我说的
: p.s已经申诉过,被驳回,看来只能走行政诉讼了
: https://i.imgur.com/Cwoc70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