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点组务板时发现遗漏未审,在此补行判决,在此向当事人及当事板主致歉<(_ _)>
主 文:
维持原判。
案件概述:
1.当事人ko27tye(以下简称k君)于5/23在LoL板发布文章[1]:
[闲聊] 潘森和吉茵珂丝中挑BO7谁会赢
遭板友检举后,LoL板板主InnGee(以下简称I板主)
依板规【B2无可观性文章】水桶20日[2]。
2.K君去信申诉询问标准[3],I板主答复判定K君之文章为“NBA相关”[4],
并引用前板主Pellaeon(以下称P前板主)之公告[5]
表示该文章“用语、用法生硬 明显为文造情”。
3.K君认为I板主既举P前板主之公告,认定I板主之违规判定标准应为“谐音影射”,
但K君之原始文章并未以“谐音影射”,故I板主判定标准浮动[6]。
4.I板主重新发布“NBA相关”文章处分标准提醒公告[7],
K君认为此公告是为惩处本案事后新设标准,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不应适用本案[8]。
5.I版主表示该公告并非新设标准,且重申“谐音”并非处分标准,
“影射”和“为文造情”方构成违规条件[9],故仍维持原判,K君不服上诉。
判决要点:
1.K君原始文章中如是说:
“潘森那个Q 怎么丢怎么中 要怎么闪阿= =”
据本组理解,LoL游戏中潘森之Q技能为“指定技能”,
意即一般情况下,本来就是无法闪避的游戏机制,
如未阐述例外情况讨论一个必然的事实是毫无意义的
再者,K君之文章标题写明 [闲聊] 潘森和吉茵珂丝中挑BO7谁会赢
文章中却表示“我在旁边观战6场了,吉茵珂丝有什么方法可以赢吗”
Bo7即七战四胜制游戏,如真观战至第六场,显然其中一方至少得赢下两场,
既互有胜败,应就该情况描术才能在方法上讨论,但文章却至此戛然而止,
从头到尾都给人无比莫名其妙的感受。
就算K君之描述真为实际经历,以如此叙述方式都很难让旁人参予实际状况之讨论。
故,就原文本身而论并无可观性为客观事实,
因此无论I板主如何解释判决理由,只要不脱B2项之既定范畴,
本组皆会同意其处分于理有据。
2.K君之第一项主张在于I板主所引据之P前板主公告,
K君认为I板主引用等同于完全适用,就迳自理解应为判定“谐音影射”而致成处分,
以本组理解I板主虽引用该公告却明确引用段落“用语、用法生硬 明显为文造情”,
并上色强调,显然“文为造情”等句才是I板主所注重之焦点。
3.I版主将本案与“NBA相关”连结,确有认定本为影射其相关事件之情况,
无论是属于“谐音性影射”或其他类影射;但K君始终未明确承认[10]。
本组没在关注NBA,并不清楚该文章与NBA有哪些关联致使I版主如此连结,
但这些都是后话,I版主采用之处分项为【B2无可观性】,
判定连结性有无仅是加强违规判断说服力的说法,
故在该文章客观上本不具可观性即已构成处分要件的情况下,
本文是否与NBA有连结性,本组不进行判断。
4.K君认为I板主新发之提醒公告为新设标准,主张不应以此标准处分公告前之本案,
该公告之释义内容虽与P前板主版本有叙述若干差异,但都符合B2本有的范畴,
很难称得上“新设”了什么,充其量就是把标准划清楚再次提醒大家。
故本组判断该公告是与此事件有关的公开提醒,对象则是公众,
没有信赖保护的问题。
综合以上,本案维持原判。
注 解:
1. #1R3hvOxP (Sub_Strategy) 。
2. #1R3hwTDs (Sub_Strategy) 检举判决、#1R3tjGK_ (Sub_Strategy) 正式公告。
3. #1R3hxGKW (Sub_Strategy) 。
4. #1R3hx-v2 (Sub_Strategy) 。
5. #1R3hyrju (Sub_Strategy) 。
6. #1R3hzcTz (Sub_Strategy) 及 #1R3h_buO (Sub_Strategy) 。
7. #1R3h-tJW (Sub_Strategy) 。
8. #1R3i04DI (Sub_Strategy) 。
9. #1R3i04DI (Sub_Strategy) 。
10. #1R3hzcTz (Sub_Strategy)中K君表示“先假设退100步我是在"影射"…更何况我并
无"影射"”。
战略游戏小组长rainnaw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