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kc (Mr. 男子汉)
2018-07-16 16:17:52判决书中的案件概述,原则上应是必要条件吧
本人身为当事人的案件判决 #1R3Oc3Ch (Sub_Strategy)
却以“隔日补之”作为案件概述内容,迳行判决,甚至锁文禁止他人回应。
而时至今日,已超过一个月,仍未未补齐相关内容
内文除了判决结果,对于锁引用板规及站规法条、事证、证据,均无说明及详列
仅以当当事人片面说法加上小组长自己的解读观点
来下判决及惩罚
严重影响到该案当事人(申诉人及板主) 的权益
就算是真正的法官,也应遵守刑诉法第156条第2项修正提到的内容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
否与事实相符。
我想小组长显然这个判决并未尽到公平审判应具备的程序和义务
请小组长对此进行督导和负责,进行说明跟补齐相关内容
以维护该案件所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也方便当事人进行后续的程序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