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RanKa (☁☁☁☁☁☁☁☁☁☁)》之铭言:
: 小组长之见解:
: 在这边我们可以清楚得知板友tong70624之禁言日期总数为:37日。
: possible322 :217日。
: 小组长个人见解如下:
: 板友tong也是气愤推文针锋相对,但是板友p的日数却都比他多达180日之久。
: 这部份小组长觉得有失比例。两位板主在打击客体上的功夫有着很不错的着墨。
: 但是,在劣者个人看来,这件事要罚就要两人都要罚之外,因为争吵对于板友的
: 影响在不分是t板友或是p板友而言都是种负面及不悦。
: 可是他俩位之禁言日期确是感觉有分的,当然,各板主有其司法自由权。
: 劣者本人之想法就是今天吵架的就是这两位,主客体都很明确。
: 我会采两者同样禁言天数之举。
: 小组长建议: 两位之禁言日期 皆为 37 日。
: 希望板主修改日期如上,接下来为当上小组长后分享给几位的一点想法。
: 争吵都难免,玩游戏早就习惯。但是在板面上吵实在是太浪费时间精神又会违规。
: 可以比赛的就去比赛可以PVP或是主动攻击的就在游戏内解决。
: 比如像: 天堂 wwww
小组长您好,
该用户毕竟是违反了本版已经事先声明"必定加重的版规"在先
另外一位用户明显没违反, 如果两者判刑一样
不论如何过去因为该法条(公开他人游戏ID而加重)进桶的人都极为不公平
无论如何,无论怎样判都不可能这两位会是一样刑期
如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该用户最多采列【第一点因具争议客体不明确】而不采计
亦即最多所减其刑为
第一次7天, 第二次30天(加重一级)同第三次90天,亦及最少97天
否则任何人以后都会直接触犯公开别人游戏id的版规
该版规形同虚设, 再望小组长详细明察。
另该用户实际上违反B10,
碍于ACE代表仅针对他个人名誉未提出相关申诉暂未采计
所以无论如何从哪个角度看这两位不可能判同样刑期
我还是再次强调一点, 该案如possible322不公开别人游戏ID
本版版务不可能去判那么重大的刑期, 且该用户攻击俱乐部团体再先
本版严禁团体攻击,
另一位用户实为ACE方代表情绪失控而导致其争执产生
从情理角度上重新思索, 于情于理于法都不会是两位受到相同刑期
这样要置版上其它俱乐部成员于何地?
是否有鼓励本版所有版友去攻击团体之行为?
严重违背本版多年来秉持的标准(详见版规B9/B10相关描述)。
另公开ID在现今的法律中真的非常非常非常非常严重
如果从个资法的角度该用户可能已经有触犯刑法之问题
还望小组长再深思并检视清楚该用户所违之规定。
是否应当这样判处?
敬祝 顺心
BBO版务
r51303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