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MobileComm板主无故删文(结案

楼主: wilson1000 (疯狂肌渴男的就好)   2021-06-11 15: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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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板务申诉请先寄信给板主,若72小时后板主都未处理,
或经多篇沟通后仍不满意其回复时,再行贴文申诉。
在未与板主联系前,申诉将不予受理。
发表完申诉文后应检附被处分之原始文章、被处分之原始公告、双方之沟通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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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wilson1000
被申诉人:sbc857391
看板板名:MobileComm
申诉案件:(请填水桶公告之文章AID)#1WlOU41B
申诉内容 : 被申诉人无故删除申诉人文章
申诉人并无删除任何推文 。删除推文亦非站规所禁止,依据上位法规保留原则、转授权
禁止原则,尚不得由个别看板恣意予以限制。
何况按:“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
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予处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
已之行为,不予处罚。”刑法23、24条、行政罚法12、13条参照。
又按刑法310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
罚金。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
罚金。”
倘使用者于推文对他人毁谤,申诉人为保障自己之自由名誉,尚非不得作为。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作者: david0426 (Damn郑哥)   2021-06-12 13:29:00
请附上与板主沟通往来之信件 然后格式请依照版规 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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