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coffeeboy37
二、被申诉人:kamiyu
三、看板板名:DC sale
四、申诉诉求:DC sale 板板主kamiyu于105年3月6日对板友coffeeboy37所为水桶一年之
处分应予撤销。
五、申诉内容
(一)水桶之情况
上礼拜四,有位板友在DC sale板(下称该板)po文贩卖富士 xpro2全新相机一台,我直接
在推文下方推文:“借售,全新公司货,台北面交,一台51000(仅单机身)”之文字(见申
证一),该板板主因认检举人即本人(下称本人)此举为推文打广告,“依照板规”为水桶
一年处分(见申证二),经本人与该板板主数次以信件沟通,该板板主仍维持原处分,因此
于此申诉。
(二)本人认为不该被水桶的理由
按解释条文时应依其立法目的及体系等状况做解释,尚非每凡迳采最广义解释,且若无特
别理由(特别理由仍需以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为前提),于同条文中自不得任意对同一文字
作相异解释,否则即与公平原则悖离。
经查,DC sale板是买卖相机之场所,因此该板本来就充满各种贩卖相机的资讯。板规虽
说“于内文、推文及签名档不能打广告”(见申证二),文义解释上当然可以说有任何推销
行为都不行,且在其他板应均可如此解释,但自该板成立的目的观之,该板是提供一个平
台供大家买卖相机,岂有不推销自己商品之理?执此,“打广告”一词于该板中自应做不
同之解释,即应解释为“不得对特定商品或厂牌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吹捧,使人对该特定
商品或厂牌产产生好感,进而欲购买”,且还必须限定是“看广告的人会认为与谁交易都
可以,不一定是要跟打广告者购买”,若不这么解释,该板大家都在推销自己的特定产品
,且希望看到的人跟自己购买,那岂非全部人都属于板规所称的打广告而该水桶?那该板
还需运作?因此对打广告自然不能采最广义解释。
在对打广告做出如上的解释为前提,我在推文内po出自己的贩卖资讯,当然不是对特定商
品或厂牌吹捧,也难认有谁会看到我的推文而对这商品产生特定好感,因此我的行为确有
不当(且我也已经向被冒犯到的板友致歉),“但不代表我的行为属于板规所称的打广告”
。假若认定我推文的贩卖资讯是打广告,则该板板主应该解释清楚他对打广告的定义是什
么,否则我以推文方式传递我的贩卖资讯被认定叫打广告,要被水桶,其他人以po文的方
式传递贩卖资讯却认定不是打广告,而不用被水桶,同条条文岂可对打广告有不同解释?
再以上述我没打广告为前提,那就代表我没有违反板规,既然没违反板规,怎么能浸我水
桶?假如该板板主可以在没有违反板规的前提下为水桶处分,那么ptt各板何须板规?直
接一条:“行为经板主认定不妥者,板主得水桶一天至无限期”不就好了?处罚可以有类
推适用其他规定的话,根本就不需要规定了!
(三)向该板板主申诉过程
(注:因该板板主回信均有引用本人前次寄信内容,因此不再多转录本人之信件备忘录至
板上)
该板板主在本人第一次去信时,称本人所为“的确不是广告”,但要“援引”该条板规处
分(见申证三)。
经本人告知处罚规定没有在类推适用的,板主改成他是“准用”该板规处罚(见申证四五)
。
经本人再告知准用之前提是要板规“有明文可以准用某条规定”才可准用后,该板板主又
称他是认定我的行为“属于打广告”,所以才水桶(见申证六)。
该板板主最后的认定显与最初认定有异,堪认该板板主仅系以自己价值观为处罚依据,为
处罚而处罚之情形至为灼然,处分自有违失。
综上,请板务撤销该板板主之水桶处分,实感德便。
4. 举证:
详后续文章标题:[申诉] 不服DC sale板板主kamiyu水桶处分[申证一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