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本人对于板规制定上的理解,供小组长做参考
(以下无先后顺序关系)
1.关于30日内全新品认定,当初应是为"光华商场某店家"特别制定的
(最早也仅有该店家主打购入30天内有问题可换新)
放在如今的时空背景下已经过时,建议应该以目前主流市场为主(消保法规定之网购7日鉴
赏期或个别购物网站给予之15日犹豫期)
2.板规建议修改
移除全新品定义部分条目,改为购入后OO天后"商品"才能贩售(不论是否拆封或新旧)
修正细部条目删减重复描述部分(目前关于新品的赘述就有数条,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
统一罚则(废除3-15),不应特别针对国外购买物品而制定特别条款,且国外购入商品
也无上面关于全新品认定中所述之鉴赏期或犹豫期可以反悔或退货,所以这边无法理解为何
罚则要比国内购入商品重3倍
3.此次认定之争议点
3-12.贩售新品与未拆封物品者。
2.贩售未拆之物品,除RMA、电脑相关线材及耗材、赠品、奖品等未拆封可售。
以上条例不就是说线材及耗材赠品奖品属于除外项?
但却由于是"国外购入商品"所以触及到3-15,那就涉及到上述罚则公平性的问题了
以本次的案件来说
119元人民币购入的东西,卖500元新台币,我是不知道能套多少利啦,严重到非得水
桶6个月不可
最后我想说的是,板规制定应该考量其公平性,以及精简扼要,而不是过多赘述,且理应不
违背一般人之常识为原则,以一般人的认知,一旦拆封就不是新品了,特别定义"购入30
日内,皆算新品",老实说有点指鹿为马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