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C_and_CPP/wtchen 判决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20-03-20 23:07:00
案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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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and_CPP/wtchen 判决
英文板名:C_and_CPP
申诉人ID:twin1949tw
申诉版主:wtchen
申诉诉求:
判决内容:
申诉理由:
一、请C_and_CPP板板主wtchen应于三日内发布及撤销申诉人twin1949tw水桶90天处分与
公告。
二、请C_and_CPP板板主wtchen应于三日内向ID_Problem板提出消除申诉人twin1949tw退
文2篇记录之申请。
申诉内容:
为申诉人(twin1949tw)不服C_and_CPP板板主wtchen判定违反板规违反板规4、挑衅众板友
、挑衅板主,退文二篇及水桶90日的处分。
 声  明
一、请C_and_CPP板板主wtchen应于三日内发布及撤销申诉人twin1949tw水桶90天处分与
公告。
二、请C_and_CPP板板主wtchen应于三日内向ID_Problem板提出消除申诉人twin1949tw退
文2篇记录之申请。
 理  由
一、授权条款之明确程度,则应与所授权订定之法规命令对人民权利之影响相称。关系人
民生命、自由及财产权益至钜。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须自授权之法
律规定中得预见其行为之可罚,其授权始为明确,方符明确性原则(司法院院释字第522
号解释参照)。次按在文义射程范围内,依体系及目的性解释方法所为之阐释,属法律解
释范畴,并非对同条但书所为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亦与不利类推禁止之罪刑法定原则或
罪刑明确性原则无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号裁定意旨参照)是以批踢踢
实业使用者条款 2.0.1第五条可知第(g)项之规范仍须符合侵害“名誉、隐私、诽谤、
侮辱、要胁、攻击、不雅、猥亵、不实、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伪造名义(实质伪造
)、违法交易、滥发广告邮件及张贴广告文章、违反依法律及其法律与契约负担之保密义
务”之射程范围使得谓合于“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二、次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个人实现自我、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多元意见等
多重功能,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促进民主多元社会之正常发展,与个人名誉之可能损失,
两相权衡,显然有较高之价值,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为人以善意发表言论,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或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所言为真实
之举证责任应有相当程度之减轻 (证明强度不必至于客观之真实) ,且不得完全加诸于行
为人。倘依行为人所提证据资料,可认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或对行为人乃出于明知
不实故意捏造或因重大过失、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不利之情节未善尽举证责任者,
均不得谓行为人为未尽注意义务而有过失。纵事后证明其言论内容与事实不符,亦不能令
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庶几与“真实恶意” (actual malice) 原则所揭橥之旨趣
无悖。(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979 号 民事判决意旨参照)
三、按发表言论与陈述事实不同,意见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
社会,各种价值判断均应容许,而受言论自由之保障,仅能借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
真理愈辩愈明而达到去芜存菁之效果。因此,对于可受公评之事,纵加以不留余地或尖酸
刻薄之评论,亦受宪法之保障,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促进政治民主与社会之健全发展,
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两相权衡,显有较高之价值。惟事实陈述本身涉及真实与否,
虽其与言论表达在概念上偶有流动,有时难期泾渭分明,若言论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
发言过程中夹论夹叙,将事实叙述与评论混为一谈,在评价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
考量上,仍应考虑事实之真伪。倘行为人所述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之社会评价而侵害他人名
誉,而行为人未能证明所陈述事实为真,构成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名誉,仍应负侵权行
为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855 号 民事判决意旨参照)
四、按学理上所谓“言论”尚可大分为“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二种。事实陈述有所
谓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表达或对于事物之“评论”,因为个人主观评价的表现,即无所
谓真实与否之问题。次按“侮辱”及“诽谤”之区别,一般以为,前者系未指定具体事实
,而仅为抽象之谩骂;后者则系对于具体之事实,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誉者,称之诽
谤。又按:“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由该条
文义观之,对于具体“事实”之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者,方为制裁的诽谤言论
,且:“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而所谓可以证明为真实者,只有
“事实”方有可能,此亦足以证明我事实陈述,而不包括意见表达。至于针对特定事项,
依个人价值判断而提出主观的意见或评论,纵其批评内容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其
名誉,即仍不构成诽谤。而“以善意发表言论对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不罚”之规定,然该条并非诽谤构成要件的规定;且该条立法理由谓:“保护名誉,应有
相当之限制,否则箝束言论,足为社会之害,故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本条所列之情形者
,不问事之真伪,概不处罚”,既然称“不问事之真伪”,即认该条所规范的言论仍有“
真伪”之分,自系指事实陈述而言,而非评论,故凭此尚难认定意见表达或评论系我国诽
谤所要处罚的言论。此种结论亦与我宪法第十一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相符。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包尔(Powell)大法官亦曾经在该院判决中说过:“在言论自由之下,并无所谓的
虚伪或不实的意见。任何一个意见不论其是多么的恶毒,我们并不依赖法官或陪审团的良
心来匡正它,而是借由其他的意见与该意见的竞争来匡正它”。亦即赋予“意见表达”绝
对的宪法保障。依据前述说明,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必须是具有足以损害被指述人
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始有诽谤行为可言。至于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足以毁损
他人名誉”,应就被指述人之个人条件以及指摘或传述内容,以一般人之社会通念为客观
之判断。如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具体事实,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会一般人负面的评价
判断,则可认为足以损害被指述人之名誉。又行为人只要对于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事有所
认识,且知悉就其所认识之事加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的名誉,而指摘或传述此事
,即具有诽谤故意。然:“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及私德而与
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此一阻却构成要件事由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即是对“所指
摘或传述之事为真实”的认识。因此,在非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形下,行为人
之故意应包括对“其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为不实”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非明知其所指
摘或传述之事为不实,即具备该阻却构成要件事由的主观要件,而欠缺构成要件故意,而
不成立诽谤。此与美国于宪法上所发展出的“真正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 亦有称
“实质恶意原则”)大致相当。所谓“真正恶意原则”系指当不实内容言论侵害到公务员
或公众人物名誉时,如果该名誉受到侵害的公务员或公众人物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具有“
真正恶意”,亦即发表言论者于发表言论时明知所言非真实,或因过于轻率疏忽而未探究
所言是否为真实,则此种不实内容之言论才要受法律制裁。简言之,宪法上对于诽谤性之
言论,区分其内容为“事实”或“意见”而为不同之保护,对于后者,透过“合理评论原
则”,在宪法上赋与绝对保障;对于前者,如能证明所言内容为真实者,亦受宪法之绝对
保障,如所言内容非真实,即虚伪或错误者,依真正恶意原则,须证明言者有真正直接之
恶意,始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至某一言论之内容,究系陈述事实或表达意见,即如
何区别“事实”与“意见”,为法院须处理之法律问题,尤其表达意见之评论,通常系针
对具体事实而发,所以许多案件上,强要区分事实陈述或表达意见,实有困难。是以在事
实与评论纠葛而无法厘清之案件,应兼采真正恶意原则及合理评论原则加以检验,方不致
使处罚过于扩张,而侵害人民之言论自由。依前述说明,侮辱之言论,既多不涉及事实之
陈述,即偏向于所谓意见之表达,而在前述宪法绝对保障下,在审究意见表达或评论之言
词是否构成侮辱之言词,“合理评论原则”之不罚事由,与其说是对于诽谤之阻却构成要
件事由,毋宁视为系对于不成文的阻却构成要件或阻却违法事由。亦即,侮辱之适用范围
,在操作上应尽量以该条款所定“合理评论原则”加以限缩,在合宪性解释原则之下不致
发生违宪之结果。(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206 号判决意旨参照)
五、原处分所持“挑衅版主与版友”之理由正当性显有欠缺,难昭一般使用者对看板之公
信。次查所持处分文章原文章标题“[闲聊] 板上的乡民对于问题的容忍度大概在哪?”
及回复该版版主文章等看版上就程式语言发表前所思想及准备之文章,本质上仍属发表程
式语言前之内容,其可能争执的回复(处分未附具体理由)之言论有无牴触我国宪法之框
架,分析如下:
(一)第一篇文章发表时间3月3日下午23时28分许:
1.“james732: 可以参考‘提问的智慧’一文?”、“MasterChang: 伸手牌装什么?.
.....好歹先买书吧!!”、“joe820730: 如果连Google都嫌麻烦,那跟伸手牌又有么不同
呢?”表示“这年头不放传送门是少见的了”。仅系就个人经验表达见闻,无涉名誉。
2.“qscgy4: 什么时育去叫做 "成功的利用微软的软件而非Dev-C++" 语意不明”
表示“现在社会国文造诣每况愈下”。按我国文化并无“时育去”之诣旨。
3.“qscgy4: 少来了啦,看你文章就知道你学了点皮毛就想上来蹭成就感”、“
chuegou: 看完版规就直接问啦 问这种问题跟伸手没两样”、“Sirctal: 他只是要洗文
章吧”表示“人身攻击”、“版主过纵容二小时没处分”。此项留言内“你”、“这种”
、“他”足资判断系就“人”而为评价;另“学了点皮毛就想上来蹭成就”、“跟伸手没
两样”、“要洗文章”系对使用者之负面评价,是以指述上三则留言为“人身攻击”并无
不恰,另就留言距本件处分业经逾12小时,亦无“纵容二小时没处分”有不实之言论。
4.“嘘 qscgy4: 前后不通顺还扯国文造诣”、“推 qscgy4: 成功的利用微软的软件而非
Dev-C++、跟你上下句有什么关联?”表示“别难过”,细查推嘘文状态显然使用者极为激
动,答复“别难过”当系指缓和情绪。
5.“ctrlbreak: 容忍度大概三层楼那么高 XD”表示“冷静!!”。三层楼约六倍成年人身
高,表示虽容忍度极高,仍有此际。
(二)第二篇就看板“板主”文章内容:
1.“但你在本板发文,只要有遵守板规,板工不会为难你。但你若是蓄意闹板,板工也有
裁量权。”回文发表时间3月5日上午08时46分许内容“你可以留言用不着特别发一篇文说
著‘板工’、‘闹板’跟本板毫无边际的言论”。
2.按文义解释裁量权系专以版主之权力,则观其前后文系指板主及板工之意,惟按韩愈“师说”第四段“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云者,则群聚而笑之,问之,则曰:“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显见版主本应为“官”却贬为“工”,次又指处分人“闹板”之可能,是以处分人既否认版主应为“官”却贬为“工”,亦否认“闹板”,实难认有诋毁版主名誉或是借端滋事,仅系就职则高度有相异见解之谓。
相关证据:自申诉人信箱转录之证据[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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