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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当中的主人翁,用这种方法踢人走未免太荒谬了,所以在2013年11月27日
向当时为桃园县政府劳工局劳资争议调节,会议在12月17日上午9点召开,细节不
废话了,开会完的结论就是,我照记录上面写出来,争议主张:资方主张:依法资遣
OK,当下决定就是诉讼。首先找律师,GOOGLE大神出现了X平律师事务所,
在中坜市,近近的,讨论案情也方便。两个月后开庭,那一天我第一次看到要帮我辩护
的律师的长相,打招呼之后,问我这个案子是怎样?当下心里想:妳都没做功课唷!还问
是怎样?结果在庭上几乎都是我在为自己辩护,这还不打紧,傻眼的是资方在庭上主张是
我自愿与资方终止契约。因为有签了一张同意书,然后我以为还会开庭,没想到一个月后
宣判我败诉,理由是我自愿终止契约。
当然上诉了,回家好好的翻一下所有当初的文件,调解纪录(依法资遣)这个被打枪,
原来民事诉讼法422条,调解不成立,不能当作证据。然后我再陈报公司给我的非自愿
证明书,以及请法院向劳工局申请资遣通报纪录。劳工局证实资遣通报有我。
然后法院传唤发证明书给我的人,法官问,为何发非自愿证明?证人答:公司发非自愿证
明,他可以领失业给付,虽然他是协议离职。(我心里想:失业给付是可以领的唷?想
领失业给付,公司就给你证明),大家可以猜猜高等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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