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买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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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8/07
2.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3.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47,961,609,111
5.预定买回之期间:115/08/10~115/09/30
6.预定买回之数量(股):10,000,000
7.买回区间价格(元):250.00~350.0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32
10.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0
11.申报前五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实际买回股份期间:110/11/30 ~ 111/01/26 、预定买回股数(股):20000000 、实际
已买回股 数(股):20000000 、执行情形(实际已买回股数占预定买回股数%):100.00
12.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 无。
13.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摘录) 案(七):本公司拟依相关法令及公司办法买
进本公司股份并转让予员工,以激励 员工士气并留任优秀人才,提请核议。 说明:
1.本次作业系依据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 法及本
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等相关法令及公司内部办法之规定办理。
2.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士气、提升员工向心力并留任优秀人才,拟自证券集中交易 市场买
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并依法及依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转让予员工。
买回条件如下: (1)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2)买回股份种类:本公司普通股
。 (3)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本次预计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依预定买回最高 价格
每股新台币350元及预定买回股数10,000张,即10,000,000股估算,约为新台币3,500,000
,000元。依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前最近期依法公开并经会计师 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告计算
,本公司依法得买回股份之金额上限为 新台币47,961,609仟元;本次预计买回总金额上
限不得逾前开法定限额。
(4)预定买回期间:自民国115年8月10日起至民国115年9月30日止。
(5)预定买回数量:10,000张,即10,000,000股。其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比例1.31
7%。
(6)买回之价格区间:每股新台币250元至350元。惟若本公司股价低于前开价格 区间之下
限时,仍得继续买回。
(7)买回方式:自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8)转让期间及转让方式:本次买回股份应依
法并依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 办法”于买回之日起五年内分次转让予员工。
3.董事会声明书及价格合理性意见:依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 本公司
应出具董事会已考量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书, 并取得会计师或证
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合理性之评估意见,作为本次买回 股份申报及公告文件之一部
分。
4.授权事项: (1)本次买回本公司股份并转让予员工相关事宜,除依法令、主管机关规定
或 本董事会决议内容应由董事会决议或另行提报董事会决议者外,拟授权董事长或 其指
定之人,在本董事会决议之买回目的、股份种类、买回总金额上限、预定 买回期间及数
量、买回价格区间、买回方式及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 所定范围内,依相关
法令规范,办理本案公告申报、委任证券经纪商、签署及 申报相关文件、执行买回、办
理库藏股转让予员工及其他一切必要或相关事项。 (2)本项授权之执行,应以不逾越本董
事会决议内容、公开资讯观测站申报公告 内容及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为限
;如因法令变更、主管机关或证券 交易所指示、市场交易限制、除权息及停止过户相关
规定、库藏股买回期间限制 或其他客观情事变更,而有调整实际执行时程、暂缓或停止
买回、或配合办理 相关更正、补正、公告申报及其他必要程序之需要者,亦授权董事长
或其指定 之人依法办理。惟涉及买回目的变更、买回期间届满后仍须再行买回、买回数
量、 买回价格区间、买回总金额上限、买回方式、转让价格或其他依法应由董事会 决议
之重要事项变更者,应依法另提董事会决议或办理相关程序。 决议:经主席征询全体出
席董事无异议通过。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照顾员工、提升员工向心力并依法办理买回股
份转让予员工事宜,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一、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
项第一款及 第三项、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
及 其他相关法令,订定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 除
依有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转让股份之种类、权利内容及权利受
限情形: 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普通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
外, 与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条 转让期间: 买回之股份,拟自买回股份之日
起五年内,一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其实际认购 期间、缴款期限、交付日期、额度分配
、递延及其他执行细节,依相关法令规定 办理;应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
董事会决议通过者,应依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受让人之资格: 凡于员工认股基准日仍在
职之本公司正式全职员工,不包含兼职与定期契约人员, 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定认购数
额,享有认购资格。 第五条 转让之程序: 员工得认购股数按员工职类、服务年资、职
务贡献、个人表现及绩效考核等标准 订定,并依本公司所定额度分配、递延及造册管理
机制办理。兹说明如下: 一、员工得认购股数名单及得认购股数,应依下列程序审核后
,提报董事会决议 通过: (一)转让对象具经理人身分者,应先经薪资报酬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再提报董事 会决议通过; (二)转让对象非具经理人身分者,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再提报董事会 决议通过。 二、员工于认购缴款期间届满而未认购缴款者,视
为弃权;未认购股数之余额, 不得由董事长另洽其他员工认购,其后续处理应依相关法
令规定办理,并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程序: 一
、依董事会之决议,经公告、申报并于执行期限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二、员工认股基准
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期间、权利内容及限制条件、 转让审核程序及其他相关
作业事项,依本办法第五条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办理股
票转让过户登记。 第七条 约定之每股转让价格: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不低于
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惟转 让前,如遇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或减
少,得按发行股份增减比率调整之。 若拟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
应符合“上市上柜公司买回 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之一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经股
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 始得办理。 转让价格调整公式: 调整后转让价格=每股实际平均
买回价格蛂]公司买回股份执行完毕时之普通股 股份总数髐膝q转让买回股份予员工前之
普通股股份总数) 第八条 转让后之权利义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并办理过户登
记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其权利义务与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条 本公司依本办法买回并
拟转让予员工之股份,应自买回之日起五年内 全数转让。逾期未转让部分,视为本公司
未发行股份,应依法办理注销股份变更 登记。本公司买回之股份于未转让前,不得质押
,且不得享有股东权利。 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应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 依法令或主管机关规定应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或办
理公告 申报者,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将董事会买回股份之决议与执
行情形,应于最近一次股东会 报告;其因故未买回股份者,亦同。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317%,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 仅占本公司115年3月31日止合并
流动资产之7.40%,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 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买回并不影响
本公司资本之维持。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证券承销商认为力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此次预计买回公司股份所订定 之买回区间价格每股250元至每股350元,其对
该公司之财务结构、 每股净值、每股盈余、股东权益报酬率及流动性比率等项目亦未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18.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