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4923力士 对华硕专利诉讼 法院裁定

楼主: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6-03-16 15:14:29
标题:4923力士 对华硕专利诉讼 法院裁定
来源:公开资讯观测站
(公司名、网站名)
网址:https://mopsov.twse.com.tw/mops/web/index
(请善用缩网址工具)
内文: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rce MOS Technology, Co., Ltd)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美国德州东区联邦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2:22-CV-00460-JRG
4.事实发生日:115/03/16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于111年发现华硕电脑(股)公司销售于美国之笔记型电脑内,有侵犯本公司美国
专利(专利号分别为US7,629,634(634专利)及US7,812,409(409专利))之零组件,经本
公司发出律师函无果,故于111年在美国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6.处理过程:
(1)本公司委任律师于111年在美国向华硕电脑(股)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美国德州东区联邦法院陪审团于美国时间114年2月13日裁决本公司胜诉,本公司已于
114年2月14日发布重大讯息。
(3)美国德州东区联邦法院法官于美国时间114年6月10日签署判决,6月11日发布,
复于美国时间114年6月12日签署修正判决,6月13日发布,本公司分别于同年6
月12日及18日发布重大讯息。
(4)美国法院于115年3月13日补充裁定如下:
a.华硕公司自侵权日起至判决日止,因侵权赔偿须加计之利息为美金1,475,425元。
b.华硕公司自判决日起,应加计利息为每日美金1,322元。
c.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属本公司损害赔偿专家报告中未及计算之区
间,故前揭金额,应另加计依照陪审团判定金额推算之权利金费率乘以该段期间
华硕公司销售内含侵权元件产品之营收。华硕公司应于60日内提供销售内含侵权
元件产品之营收报告。
d.自114年2月8日起,如华硕公司持续使用侵权元件,则就其销售内含侵权元件产品
之营收应再依照陪审团判定金额推算之权利金费率加重25%计付权利金予本公司。
华硕公司应每季就其销售内含侵权元件产品提供营收报告。
(5)本公司于115年3月16日收到美国法院文本。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预计可取得美金1,050万元、加计判决前
利息美金1,475,425元,及判决后加计之利息(总金额视支付日期而定)、额外补充
赔偿之权利金(总金额视支付日期而定)。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律师将处理诉讼后续事宜,以维护公司权益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1)依据本公司与律师之合约,本公司于取得被告赔偿款后,应支付律师赔偿款之27.5%
为其报酬。
(2)华硕公司得对本专利侵权案及上述法院补充裁定提出上诉。
美国律师好爽
美律:
作者: apolloapollo (apollo)   2026-03-16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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