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预告保险业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 200%→100%

楼主: DrowningPool (My broken dreams)   2025-09-16 17:26:50
https://reurl.cc/4NOzrL
2025-09-16
为更合理反映保险业经营风险、保障保户权益及维持金融稳定,并提升我国保险
业韧性,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业于109年宣布将参考国际保险监理官
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发布之“保险资
本标准”(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推动我国保险业新一代清偿能力制度
,取代现行保险风险资本额(Risk Based Capital)制度,并自115年起实施。
金管会经参考IAIS于113年12月5日公告之ICS相关要求,并比对现行“保险业资本
适足性管理办法”与IAIS所定“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al,ICP)有
关保险资本监理之三大支柱监理架构之差异,业拟具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于今(114)年5
月召开公听会,邀请保险周边单位、保险业者及其金控母公司共同研商,依会议共识调整
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办理预告。
现行管理办法计11条,本次修正9条并删除1条,修正后条文计10条,修正重点胪
列如下:
一、修正第一类非限制性资本、第一类限制性资本及第二类资本之组成项目之规定,并针
对ICS所定第一类限制性资本、第二类资本得计入自有资本之限额、各类资本之资本工具
应符合条件及应扣除项目,增订应依本会所定保险业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之计算方法说明
(下称计算方法说明)办理之规定。(修正条文第2条)
二、修正保险业计算风险资本之范围,并明定保险业应依计算方法说明计算风险资本。(
修正条文第3条)
三、修正资本适足率之定义,将现行以公式表达之规定修正为以文字表达之规定;参考保
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用词修正净值比率之定义,将权益项目修正为权益及将投资型保
险专设帐簿修正为分离帐户保险商品资产。另增订保险业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个体或
个别财务报告为基础,计算资本适足率及净值比率,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要求保险业提供
以合并财务报告为基础计算之资本适足率之规定。(修正条文第4条)
四、将资本适足等级下资本适足率应符合之比率,由现行风险资本额制度下之200%修正为
100%。另考量115年起,保险业之资产及负债将按公允价值衡量及采现时估计衡量,资本
适足率将面临较高之波动程度,爰调整资本显著不足等级之资本适足率为25%以上、未达
50%者,并相对放宽资本不足等级之资本适足率为50%以上、未达100%者,以给予业者较多
弹性因应新制度实施之影响。(修正条文第5条)
五、增订保险业于发行资本工具时或发行后有对该工具持有人进行相关投资,有减损其作
为资本工具之实质效益者,将视为未发行之规定。(修正条文第6条)
六、参酌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36条第2款所定保险业应于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
内,编制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将现行要求保险业每半营业年度应申报经会计师
核阅之资本适足率之规定,修正为应申报经会计师查核之资本适足率,并考量自115年起
实施之新制度较为复杂,保险业于实施初期计算资本适足率将须较长准备时间,爰增订主
管机关另有规定申报时间者,从其规定,以利于新制度实施初期保留给予业者较长申报时
程之弹性。(修正条文第7条)
七、参酌保险核心原则所定主管机关应要求保险业定期执行自我风险与清偿能力评估机制
,明定保险业应建立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之评估机制及维持适足资本之策略,并参酌银行
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增订保险业应依主管机关
之要求,将办理自我风险及清偿能力评估机制之结果,于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指定之对象申
报,及主管机关得对执行成效不彰者采行相关监理手段,以提升保险业办理风险评估之效
能。(修正条文第8条)
八、明定本办法自中华民国115年1月1日施行。(修正条文第10条)
金管会表示,为广纳多方意见以期修正方向臻于周延,除将刊登行政院公报外,亦将于金
管会网站刊登法规草案之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公告翌日起60日
内,至金管会“本会主管法规整合查询系统”之“草案预告”网页内提供意见。
https://i.meee.com.tw/ua9gnAa.jpg
https://i.meee.com.tw/YMtjdKu.jpg
前阵子才说再给压力测试没过的业者一次机会
明年起马上放宽监理标准 @V@b
作者: eric19980722 (没有毛的鸡)   2025-09-16 20:01:00
ICS的规定资产及负债要全部采公允市价,加上不像RBC采用系数法计算风险资本,而是压力测试法,比之前严格非常多;接轨初期若没有过渡措施,许多公司ICS连50%都没有,再加上国际ICS的标准其实就是100%,所以不能单纯看200%变成100%就觉得是放宽,完全是两套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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