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独/金控敌意并购修法能“翻案”?关键闭门会议明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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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3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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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署名:朱汉仑
※原文无记载者得留空
原文内容:
金控敌意并购大门能否重启,关键会议将登场。据了解,金管会将在周四下午由主委彭金
隆亲上第一线,邀请14家金控的总经理级高层举行闭门公听会,其中已明确列出四大议题
,尤其公开收购是否应限制仅能以现金收购进行,和金管会的核准是否将以取得被并购方
董事会同意为前提,更成为业界瞩目的两大重头戏。
金管会对此场公听会所开出的四大主题,包括:1. 有关金金并或并购其他金融机构,采
行模式与规定是否应予检讨调整?2. 公开收购是否须以现金为对价?3. 有关明定投资方
须出具可完成取得过半股权或董事会席次之证明或合理说明,或取得被投资事业董事会未
反对之决议或出具证明;4. 是否新增公开收购条件于投资案未经同意前不可公开的新规
定?
而在这四大重点里,所有金控业者最在意的,是前25%的股权是否全部得由现金来收购,
以及是否必须先取得对方董事会的同意才能获核准公开收购,绝大多数的金控业者和学界
人士都认为,这两道规定加起来执行,等于宣告在台湾的金融市场敌意并购已死,能否“
翻案”让金管会愿意再作调整,明日的会议将是关键。
金管会在6月9日对外揭露攸关公开收购的金控法修法内容,由于内容等同宣告将关上金融
业者的敌意并购大门,为此,在金融圈及学界都引发不少议论,由于二个月公告期即将届
满,这也使金管会赶在期限之内再召集14家金控高层一起开会,并且由主委彭金隆亲自站
上第一线主持会议。
据指出,金管会在发文给金控业者的说明当中,也特别盘点自93年9月迄今,金控公司及
银行为并构主体的案例,计有金控公司1家、银行28家、保险公司8家、证券公司3家,其
他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业者合计23家,合计63家;另外金控
公司依金控法第36条进行的投资申请,倘若发动仅金控公司董事会一般决议即可,无须经
股东会通过,等于投资行为与金控法第26条目的相同,但程序却较为简便,因此才着手拟
定此次的修法。
而金管会在讨论的四大项议题中,最被外界聚焦的为现金收购和需取得对方董事会同意才
能收购这两项新规定。其中在现金收购上,金管会特别对全体金控业者明确指出,若以发
行新股为公开收购对价之一,则收购价格会因股价波动而不确定,一旦发动收购,双方股
价可能受到干扰,潜藏不利双方股东权益问题,易引发争议,也因此,为保护被收购公司
股东的权益,并确保收购价格不至于过低:“使金管会近年来均不鼓励以股票为对价之公
开收购!”金管会认为,以现金为公开收购对价可确定收购价格,才不会产生价格争议。
对此,金管会更特别盘点,在过去的公开收购6件案例中,非全部以现金为对价的案例,
仅开发金控(现在的凯基金控前身)购凯基证券采取了部分现金和部分股票为对价, 因
此金管会认为,这显示实务上本国金融机构主要以现金为对价为办理公开收购的主要方式
。
至于金管会允许业者公开收购的前提,是否必须包括先行取得对方董事会的同意,则很有
可能在这次召开公听会之后,修改原提出的条文。倘若观察金管会在6月9日所提出的修法
内容,金控在申请公开收购时,必须出具可完成取得过半股权或董事会席次的证明或合理
说明,“或是”取得被投资事业董事会未反对的决议,这代表可在出具取得过半股权证明
,及被投资方董事会同意该收购案这二者之间“二择一”,亦即被投资方董事会的同意不
见得成为法规上的唯一要件,但由于不少大型金控业者认为,几乎不可能先取得被投资方
董事会的同意;而且,倘若不能取得对方董事会同意,就必须出具可买下过半股权或董事
会席次的证明,该难度并不亚于后者,因此,相关要件会否经过此次公听会讨论之后被调
整,也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
心得/评论:
金管会针对敌意并购邀请14家金控高层进行闭门公听会
不知道到底能不能谈出大家都满意的答案
如果有谈到满意的答案
不知道下一间被并购的又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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