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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a1 (q1a1)
2025-05-23 22:36:071. 标题:00940 114/06/10 预估除息0.03元
2. 来源:元大投信官网
3. 网址:https://reurl.cc/lz26bd
4. 内文:
一、主旨:公告元大台湾价值高息 ETF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本基金之配息来源可能为收益
平准金且并无保证收益及配息)(以下简称本基金) 114 年 05 月 22 日收益分配评价结
果。
二、公告事项︰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收益分配条款规定以收益分配决定做成日(114/05/22)本基金
净资产价值进行收益分配之评价结果,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故拟进行收益分配之发放,每
受益权单位预估配发金额为新台币 0.03 元,本基金实际每受益权单位可分配之金额可能
与本公告预估数值产生差异。
(二)权利分派内容︰
现金收益公布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除息前 2 个营业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起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讫日期:114 年 06 月 16 日。
(四)收益分配基准日:114 年 06 月 16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4 年 06 月 10 日。
(六)本次资料异动截止日:114 年 06 月 10 日。
(七)收益分配发放日:114 年 07 月 01 日。
(八)分配收益标准(公开说明书记载分配收益内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并应经金管会核准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之签证会
计师查核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签证报告后,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可分配之收益,系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当日)受益权单位
投资所得之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准金、本基金因出
借有价证券而由借券人返还之现金股利及租赁所得等收入扣除本基金应负担之费用后之可
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实现及未实现之资本损失。经理公司得依该等收入之情况,决定分
配之收益金额。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资所得之已实现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包括已实现及未实
现之资本损失)及本基金应负担之费用时,则本基金于做成收益分配决定时每受益权单位
之净资产价值应高于本基金信托契约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之发行
价格,且每受益权单位之净资产价值减去当次每受益权单位分配收益之余额,不得低于本
基金信托契约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之发行价格。
前述有关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当日),每受益权单位之发行价格为新台币 10 元。
3.经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况自行决定当次分配之金额,故每次分配之金额并非一定
相同。本基金受益权单位可分配收益,于经理公司决定收益分配金额后,若有未分配收益
得累积并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三、其他应公告叙明事项:
(一)经 114 年 05 月 22 日收益分配决定做成后,本基金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本基金收
益分配总金额将依 114 年 06 月 11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册内登记之发行在外单位数计算
之。
(二)经理公司依 114 年 05 月 22 日止之本基金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等相关数据,以
保守原则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预估配发金额为新台币 0.03 元。由于本基金每营业日
初级市场之申购及买回交易,均会造成本基金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产生变动,本基金实
际每受益权单位可分配之金额可能与本公告预估数值产生差异。
(三)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实际配发金额,经理公司将于 114 年 06 月 06 日计算并公布
于公开资讯观测站、投信投顾公会网站及经理公司网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现金股利订于中华民国 114 年 07 月 01 日迳行扣除汇费后汇入股
票(交割)汇拨帐户;无(交割)汇拨帐户者,于扣除邮费后改寄支票至(最后开立集中保管
帐户)股票通讯地址。
(五)收益分配给付金额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汇费、或邮寄支票之邮费时,则改以开
立以受益人为受款人之记名划线禁止背书转让票据给付,敬请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书之
通知至保管银行亲领支票。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卅七条及信托契约时效之规定,受
益人之收益分配请求权,自收益发放日起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时效消灭之收益并入该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人于所定消灭时效完成前行使权利时,不得请求加计迟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发放日起逾五年后未经受益人领取之收益分配金额,将于经理公司公告后并
入本基金之资产。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