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在“金保法”与“融资专法”之间

楼主: NetyBall (NetyBall)   2025-05-20 13:45:58
原文标题:在“金保法”与“融资专法”之间,融资租赁监理应审慎拿捏
原文连结:https://udn.com/news/story/7238/8738508
发布时间:2025-05-19 00:00
记者署名:文/ 聂建中,淡江大学财金系教授
原文内容:
台湾融资租赁产业近年快速发展,不仅成为企业设备融资的重要来源,也在个人消费金融
领域扩大版图。从工厂生产线机械、诊所医疗仪器,到物流货车与机车贷款,乃至日益流
行的“先买后付”(BNPL),租赁业已深嵌于实体经济脉络,横跨法人与自然人业务,涵
盖资产融通、租后管理与风险分摊,是促进设备投资与内需消费的关键工具。
然而,在监理制度上,台湾目前尚未对租赁业订定专门法规,多数业者仅依公司法、民法
、消保法或特定金融条例间接适用,导致市场处于“制度灰区”。针对此一议题,金管会
已启动监理改革,预告五项子法修正草案,并拟将一定规模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
融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保法)适用范围,首波将四家上市柜集团旗下共12家融资
租赁子公司公告为金融服务业。此举不仅象征融资租赁产业正式跨入金融监理架构,也意
味着未来将比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接受更高规格的自律与规范。
监理改革应以“消费型与法人型”业务区隔为前提,针对消费金融端导入金保法规范,强
化合约揭露、广告行为管理、定型化契约审查等措施;同时对法人型设备融资部分,保留
一定商业弹性与操作自由,以维持产业的资金流动效率与风险分摊机制。监理不应将两者
混为一谈,更不应让监管工具主导了市场发展方向。
在实务上,若对法人型租赁也一体施以消费者监理要求,将出现三大负面效果:一、监理
资源错置、执法成本飙升,主管机关需耗费人力查核大量低风险、低争议案件,反而无法
有效聚焦处理高风险消费性争议。二、企业型租赁过度金融化,失去弹性,若强加资本适
足与风控回报等金融监理标准,将扭曲租赁本质,使业者承担不对等的法遵成本,限制创
新与效率。三、中小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升高,中小企业仰赖租赁解决资金与设备需求,若
业者因监管压力限缩业务,最终受损的是实体经济与就业市场。
这并非只是学理推论。欧盟、美国、日本等国早已采行用途与对象区分监理原则:凡属自
然人从事消费性用途,纳入消费者保护架构;法人型租赁则回归商业契约自治与民法治理
。台湾若未依此原则区隔,恐导致错杀市场效率、也无助风险控管。
因此,监理改革应朝向“双轨并进”:一方面透过金保法强化对消费端业务的资讯透明与
风险揭露,保护弱势消费者;另一方面,保留法人型业务的操作弹性与风险自主。政策焦
点应放在落实既有法制、强化执法效果,而非仓促推动专法立法,徒增市场混乱与资源浪
费。
综上所述,当前以金保法为基础,优先纳管规模较大且资源充足的租赁公司,建立基本监
理框架,是相对稳健的起手式。在监理架构选择上,并无绝对的“对或错”,监理政策不
应仅止于制度设计,更应重视执行弹性与产业多样性,方能兼顾发展与稳定。
心得/评论:
金保法针对的是消费端,法人那边还是保留弹性,这样的双轨管理真的比较合理,如这篇
有提到欧美都是分开管理消费型跟法人型的,台湾也该走这路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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