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来源:m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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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3/12/17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否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5,500,000股为上限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不适用
7.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实际发行价格授权董事长依承销商自律规则第六条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令规定向金管会申报生效后,洽承销商依当时市场状况共同议定之。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依公司法第267条规定,保留发行新股总额10%
计550,000股为上限由本公司员工认购。
10.公开销售股数: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1规定,提拨发行新股总额10%
计550,000股为上限对外公开承销。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请注明暂定每仟股认购或配发股数):80%,
计4,400,000股为上限,由原股东按照认股基准日股东名簿记载之持股比例认购。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认购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东自
停止过户起五日内至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拼凑成整股认购。原股东及
员工放弃认购或拼凑不足一股之畸零股部份,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按发行
价格承购。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已发行之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偿还银行借款。
15.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增资发行计划之重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计划项目、预定进度、
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相关发行条件,未来如经主管机关修正或基于
营运评估及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及相关增资作业,拟授权董事长全权
处理。
(2)本次现金增资案于呈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有关认股基准日、增资基准
日及其他未尽事宜,拟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视实际情况依相关法令规定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