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买回公司股份
来源:M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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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3/11/22
2.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3.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1,043,689,589
5.预定买回之期间:113/11/25~114/01/24
6.预定买回之数量(股):1,000,000
7.买回区间价格(元):40.00~68.0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46
10.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0
11.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无买回
12.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
初次申报,尚未执行买回。
13.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案 由:拟执行本公司股份买回案,提请 讨论。
说 明:
1.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及提升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及“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
公司股份办
法”第2条规定办理执行买回本公司股票以转让予员工,并依据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第4
项规定,应
于买回日起五年内将其转让,逾期未转让者,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并应办理变更登记。
2.拟自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司股份,相关事项如下:
(1)买回股份之目的:转让予员工。
(2)买回股份之种类:普通股。
(3)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新台币1,043,689,589元,本次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新台
币
68,000,000元。
(4)预定买回期间:113年11月25至114年01月24日。
(5)预定买回数量:1,000,00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46%(已发行股份68,345,000
股)。
(6)买回之区间价格:每股新台币40元至68元,当本公司股价低于所定买回区间价格下
限时,仍可
继续买回股份。
(7)买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8)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数量:0股。
(9)申报前三年内买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无。
(10)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不适用。
(11)依“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本次系以自有资金收购本公司股份
,考量公
司财务状况及不影响公司之资本维持,拟同意出具董事会声明书,请参阅《附件一》。
(12)113年第1次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请参阅《附件二》。
(13)证券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请参阅《附件三》。
3.本案于相关法令许可范围内,拟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之人办理公告、申报及相关执行本
公司股份
买回事宜。
4.本案业经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谨提请 讨论。
决 议: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董事无异议照案通过。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第1项第1款及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
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订定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
办法。本公
司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转让股份之种类、权利内容及权利受限情形﹚
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普通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与其他
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条 ﹙转让期间﹚
本次买回之股份,得依本办法之规定,自买回股份之日起5年内,一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
。
第四条 ﹙受让人之资格﹚
凡于认股基准日前到职满1年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提报董事会同意之本公司员工(及符
合一定条件
之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员工),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定认购数额,享有认购资格。
第五条 ﹙员工得认购股数﹚
员工得认购股数依员工职等、服务年资及对公司之特殊贡献等标准,订定员工得受让股份
之权数,并
须兼顾认股基准日时公司持有之买回股份总额及单一员工认购股数之上限等因素,实际具
体认购资格
及认购数量由董事会决议,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另惟认股人名单具经理人身份者,应先
提报薪资报
酬委员会审议后送呈董事会决议,非具经理人身份者,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呈报董
事会决议。
第六条 ﹙转让之程序﹚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程序:
一、依董事会之决议,公告、申报并于执行期限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会依本办法订定及公布员工认股基准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期间、权利
内容及限制
条件等作业事项。
三、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办理股票转让过户登记。
第七条 ﹙约定之每股转让价格﹚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惟转让前,如遇公司已发
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减少,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或减少比率调整之。
第八条 ﹙转让后之权利义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并办理过户登记后,除另有规定者外,余权利义务与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条 ﹙其他有关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事项﹚
一、依本办法转让之股份,其所发生之税捐及费用依转让时当时之法令及公司相关作业办
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体经营获利状况,保留调整或停止实施之权利,受领之员工需尽保密之
义务。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得报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订立于民国113年11月22日。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大武山牧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声明书
一、本公司经113年11月22日第九届第14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过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过,自申报日起二个月内于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司股份1,
000,000
股。
二、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百分之1.46,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
仅占本公
司流动资产之百分之11.9,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买回并
不影响本
公司资本之维持。
三、本声明书业经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会议通过,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声明书之内容,并
此声明。
大武山牧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林春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大武山牧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预计买回公司股份所订定之买回区间价格每股40元及68
元,其对
该公司之财务结构、每股净值、每股盈余、股东权益报酬率及流动性比率等项目亦未产生
重大不利影
响;另本次所预计买回股份之总金额按每股68元计最高为68,000仟元,依据该公司民国
113年第三
季财务报告显示,保留盈余加计已实现资本公积扣除已决议分配盈余及特别盈余公积之金
额,合计为
1,043,689仟元,即为可买回股份总金额之上限,经核算并未有逾越“上市上柜公司买回
本公司股份
办法”所规定之金额,评估其预定买回股份之价格尚属合理。
18.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