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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a1 (q1a1)
2024-11-01 17:46:061. 标题:公告台新台湾永续高息中小型ETF基金(基金之配息来源可能为收益平准金且并
无保证收益及配息) (以下简称本基金)民国113年10月31日收益分配评价结果。
2. 来源:台新投信网站
3. 网址:https://www.tsit.com.tw/Announcement/Detail/10766
4. 内文:
发布日期:2024/11/01
台新投(113)总发文字第00397号
公告事项: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托契约第十七条规定,按月于评价日(113年10月31日)依本基金净资产价值进
行收益分配之评价,评价结果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故本月拟进行收益分配之发放。
(二) 权利分派内容︰现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1月13日。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起日期:113年11月1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记载变更讫日期:113年11月23日。
(四) 收益分配基准日:113年11月23日。
(五) 除息交易日:113年11月15日。
(六) 收益分配发放日:113年12月5日。
(七) 分配收益标准(公开说明书记载分配收益内容)
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可分配之收益,应经金管会核准办理公开发行公司之签证会计师查核
出具收益分配签证报告后,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资本利得,得以签证会计师
出具核阅报告后进行分配:
1. 本基金投资中华民国境内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
息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之利息收入、现金股利,扣除本基金应负担之费用。(二)前款
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实现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包括已实现及未实现资本损失)及本
基金应负担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正数时,亦为可分配收益。
2. 经理公司应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决定应分配之金额或不分配,未分配
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积并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托契约第十七条第二项第(
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则本基金于收益评价日之每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减去经理公司决
定之每受益权单位分配金额后,不得低于每受益权单位之发行价格(即新台币壹拾伍元)
。
其他应公告叙明事项:
(一) 经本月收益分配评价后,本基金已达收益分配标准,本月收益分配总金额将依113年
11月18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册内登记之发行在外单位数计算之。
(二) 经理公司依113年10月31日止之本基金之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等相关数据,以保守
原则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预估配发金额为新台币0.05元。由于本基金每营业日初级市
场之申购及买回交易,均会造成本基金发行在外受益权单位数产生变动,本基金实际每受
益权单位可分配之金额可能与本公告预估数值产生差异。
(三) 本基金每受益权单位实际配发金额,经理公司将于113年11月13日计算并公布于公开
资讯观测站、投信投顾公会网站及经理公司网站。
(四)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现金股利订于中华民国113年12月5日迳行扣除汇费后汇入股票(交割)汇拨
帐户或收益分配指定帐户;无(交割)汇拨帐户或收益分配指定帐户者,于扣除邮费后改寄
支票至(最后开立集中保管帐户)股票通讯地址。
(五) 收益分配给付金额不足支应跨行所需之汇费、或邮寄支票之邮费时,则改以开立受
益人为受款人之记名划线禁止背书转让票据给付,敬请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通知至保管银
行亲领支票;或收益分配未达ACH汇费10元,则累积至帐户。待金额累计超过汇费时,合
计出款。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卅七条及信托契约时效之规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请
求权,自收益分配发放日起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时效消灭之收益并入该证券投资信托
基金。受益人于所定消灭时效完成前行使权利时,不得请求加计迟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
分配发放日起逾五年后未经受益人领取之收益分配金额,将于经理公司公告后并入本基金
之资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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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2024/04/17 除息0.11
2024/05/16 除息0.16
2024/06/18 除息0.25
2024/07/15 除息0.16
2024/08/15 除息0.16
2024/09/16 除息0.08
2024/10/16 除息0.08
补充这部分有错请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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