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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 8 月 20 日 12 时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决议通过以
公开收购方式投资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本案系于营业日下午五时前召开董事
会决议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收购案,符合证交所“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
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第 13-1 条规定,应向本公司申请当日暂停交易,惟中国
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规办理申请暂停交易。
另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 月 20 日及 23 日董事会后发布之重大讯息,亦未
依其董事会决议内容完整详实揭示收购相关资讯,核已违反前揭处理程序第 4 条第 1 项
第 11 款规定。因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前揭相关规定,故证交所处以违约
金新台币 100 万元,并函知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公司嗣后应确实依规定办理
没并购成又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