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有关联合再生公司于彰滨产业园区太阳光电标租案,经济部于厘清相关疑虑前,将
不发给电业执照
来源:经济部
网址:https://www.moea.gov.tw
内文:
本案依产业创新条例及产业园区土地建筑物与设施使用收益及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联
合再生公司于厘清相关疑虑(如经营主导权、案场经营管理20年等)前,经济部将不发给
电业执照,并于该公司董事会提案要求强化公司治理能力以完成投标承诺,后续办理其他
产业园区土地出租作业也将纳入监察院意见。
有关“未设定‘电价回馈金’下限”一节,经济部未来倘有其他太阳光电出租案时,将审
酌目前案场出租条件、多数案场电价回馈金标准及其执行情形等因素,予以通盘考量设定
电价回馈金下限。
另“评选过程中明显差异之情形未予处置”一节,经济部后续办理其他产业园区土地出租
评选作业时,将参考政府采购法第56 条之最有利标决标订定之相关评选规范及程序办理
。
最后“厂商买回之甲、乙种特别股其表决权、分配股息、红利、分派剩余财产等实际权利
仅余1成”一节,经济部于后续临6、7设置已新增有关股权转让相关限制之内容,如经认
定股权变动事件已影响租约之完成使用目的者,经济部得于收到此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
终止土地租约。
经济部已发文予联合再生工程公司,就外界质疑其是否能履行承诺事项(案场经营管理20
年),要求该公司加强履行承诺事项之执行能力;另已由本部及国发基金公股代表派任董
事及独董,请独立董事于董事会要求提案,针对外界质疑,如何强化母公司对联合再生工
程公司之治理能力,再予提具说明及对策。
发言人: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 曾琡芬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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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络人:台北办公室专案二科 陈盈竣 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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