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政院通过再生医疗双法 重点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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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5 11:41
记者署名:工商时报 曹悦华
原文内容:
为确保再生医疗的安全、品质及有效性,维护医疗迫切需求病人即时接受先进再生医疗的
权益,行政院会今(25)日通过卫福部“再生医疗法”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等两草案
,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陈建仁表示,全球新兴生医科技迅速发展,再生医疗是国际间重点推动项目,也
是我国六大核心战略产业中“台湾精准健康产业”的重点项目之一。卫福部为促进我国再
生医疗领域发展,加速再生医疗研发成果扩大应用于临床医学,推动制定“再生医疗法”
及“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立法,强化再生医疗技术与制剂的管理与衔接,并确保再生医疗
的安全、品质及有效性,维护医疗迫切需求病人即时接受先进再生医疗的权益。
两草案内容要点如下:
一、“再生医疗法”草案部分
(一)确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疗: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及
例外情形,以确保医疗机构之执行或细胞之操作具有一定之成熟度及稳定性。
(二)鼓励再生医疗研究发展:为促进再生医疗之临床应用量能提升,给予奖励或补助。
(三)明定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之范畴与执行医师资格:再生医疗之执行属医疗行为,
执行场所应以医疗机构为限,且医疗机构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始得执行再生医疗技术
或使用再生医疗制剂;执行再生医疗之医师应为该疾病相关领域之专科医师,并具备再生
医疗相关知能。
(四)执行细胞操作机构及人员应符合之规范:医疗机构可自行或委托再生医疗生技医药
公司、其他医疗机构执行细胞操作;上开执行细胞操作之机构,免依药事法之规定取得药
品制造业许可执照。细胞操作之方法、设施、设备、管制措施、运销、操作人员资格与应
完成之相关训练、查核、许可之申请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等,另订定办法规范之。
(五)执行再生医疗应尽之义务: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应向病人充分说明所执行之
再生医疗、风险、效果及所涉相关权利义务,经同意后始得为之;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
或使用再生制剂,应制作纪录并至少保存15年。
(六)管理组织细胞来源:细胞操作执行机构及细胞保存库,应对组织、细胞提供者进行
合适性判定。有关细胞保存库之设置、品质管理及保存费用收取等事项,另订办法予以规
范。
(七)监督及救济:为确保再生医疗之安全与品质,并维护民众及病人之权益,规范得为
再生医疗组织、细胞提供者招募广告与再生医疗广告之主体及广告管理规定、执行结果报
告、主动通报机制及救济措施等事项,并明定停止或终止执行再生医疗之管制措施。
二、“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部分
(一)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再生医疗制剂与其制造业者、贩卖业者之定义及再生医疗制
剂之分类。
(二)制造或输入再生医疗制剂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并经许可,始得为之;许
可证有效期间五年,期满前得申请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过五年。
(三)为顾及民众得及早使用再生医疗制剂之权益,中央主管机关于特定情形下得附加附
款核予业者有效期间不超过五年之有附款许可,期满不得展延,并明确规范所附附款应包
括之内容及履行附款与否之法律效果。
(四)再生医疗制剂制造或输入业者应执行人体组织、细胞提供者合适性判定、取得人体
组织、细胞提供者书面同意及应告知事项;是类提供者招募广告刊播及药商制造、运销再
生医疗制剂应遵行之相关规定。
(五)为加强上市后再生医疗制剂之品质与安全,规范应执行安全监视与建立供应来源及
流向之资料。
(六)再生医疗制剂药害适用之救济规定。
(七)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之行政处罚。
卫福部次长王必胜补充指出,再生医疗双法是国内发展再生医疗的重要里程碑,一定要先
有法治基础,后续作业才能在合法前提下去做,让法治更完备。再生医疗对于各种应用都
有,特别讲到“危及生命”,譬如像癌症治疗、血液方面的癌症,其余如关节软组织修复
,虽不是危及生命,但也是再生医疗范围之一。此次修法能完备,送到立法院后进入审查
,大家集思广益让法律更好。
心得/评论:
近期大盘不好,再生医疗族群会是受惠政策题材,新的资金避风港族群吗?
明天电梯向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