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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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3/04/15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1)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等相关法令规定及主管机关相关
函释所定之特定人为限。
(2)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应募人,实际应募人之选择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
上述法令决定之。
4.私募股数或张数:
以不超过25,000,000股额度内,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次(最多分二次)办理,
实际募资额度拟授权董事会视当时市场状况、公司实际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办理之。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25,000,000股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价格之订定,应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价格较
高者之八成:(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
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b)定价日前三十个
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
权后之股价。
惟实际定价日及实际发行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
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前述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理
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并同时考量私募普通股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
有严格限制,故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资金将用以充实营运资金及因应公司长期营运发展所需,预计将达成降低
公司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结构,提升未来营运绩效之效益,对股东权益有正面助益。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为因应公司长期发展引进策略合作伙伴并稳定及强化公司产品市场营运竞争力,且考量
私募对象、私募方式相对具迅速简便之时效性,如透过募集发行有价证券方式筹资,
恐不易顺利于短期内取得所需资金,拟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向特定人
募集,透过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且配合公司实际需求办理私募,将可提高公司筹资之
机动性及效率,而私募有价证券三年内限制转让之规定,将更确保本公司与策略合作
伙伴之长期合作关系。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订定。
11.参考价格:俟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发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与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之规定,
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依该法第43条之8规定之
转让对象外,余不得卖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满三年后,授权董事会视当时
状况决定是否依相关规定向台湾证券交易所取得核发上市标准之同意函后,向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补办公开发行程序,并申请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普通股于提报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次(最多分二次)办理,本次私募
普通股之计画之主要内容:包括实际私募股数、实际私募价格、应募人之选择、定
价日、增资基准日、计画项目、资金运用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及其他未尽事宜
等,若因主管机关核定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拟提请股东会同
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切有
关以私募方式发行普通股之契约及文件,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私募方式发行普
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