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题:
公告输往洪都拉斯共和国之我国货品,自112年12月6日起停止适用“中华民国(台湾)与
萨尔瓦多共和国暨洪都拉斯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之我国原产地证明书格式及其相关规定
。
2. 来源:经济部国际贸易署
3. 网址:
缩网址:https://tinyurl.com/ynfdblmo
原本网址: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
113204
4. 内文: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2年12月06日
发文字号:贸管理字第1120154072号
附件说明:无
主旨:公告输往洪都拉斯共和国之我国货品,自112年12月6日起停止适用“中华民国(台
湾)与萨尔瓦多共和国暨洪都拉斯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之我国原产地证明书格式及其相
关规定。
依据: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第2条第4项。
公告事项:
一、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于112年6月12日正式接获宏国驻WTO代表团通知
,宏国政府依“中华民国(台湾)与萨尔瓦多共和国暨洪都拉斯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第
18.05条规定,退出协定,并自宏方112年6月9日通知180日后生效。我国自112年12月6日
起终止与宏国间之自由贸易协定,爰公告旨揭事项。
二、本署(原国际贸易局)97年7月15日贸服字第09701521760号公告自112年12月6日停
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