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
【公告】大同收受委任律师通知大同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诉讼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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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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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署名:
中央社
2023年7月15日 17:05
※原文无记载者得留空
原文内容:
日 期:2023年07月15日
公司名称:大同 (2371)
主 旨:大同收受委任律师通知大同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诉讼案判决结果
发言人:林宏信
说 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 (2019) 闽初1号民事判决
4.事实发生日:112/07/15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于民国108年3月28日公告本诉讼案件,并于112年7月15日
收受委任律师通知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029,027,800元;
二、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6,939元,由被告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2,650,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中华映管
(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6.处理过程:本公司将委请律师协助后续法律事宜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目前公司财务业务尚无影响,将依法提起上诉,以维公司及股东权益。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将与律师研议后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讯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无
心得/评论:
上诉我看也救不了啦
大同好不容易一路营收漂亮
结果直接败在这
下周一又有人要比手速啦
去个大陆搞到那么惨
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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