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1218 泰山 提告独董陈敏薰

楼主: DDDDRR (QQ)   2023-05-11 21:33:46
1. 标题:1218 泰山 提告独董陈敏薰
2. 来源: 公开资讯观测站 (公司名、网站名)
3. 网址:
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05sr01_1 (请善用缩网址工具)
4. 内文: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 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独立董事陈敏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不适用
4.事实发生日:112/05/11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缘陈敏薰身为本公司独立董事,除对本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外,对本公司之
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讵其于112年4月20日配合法人股东龙邦公司指
示,干扰、中断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之进行,使该次会议未能审议通过
股东盈余分派等议案,致全体股东权益因而受损。嗣陈敏薰于112年5月5日
、同年5月6日更偕同法人股东龙邦公司两度召开记者会,不实诋毁本公司
现任经营团队,核其所为,已构成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4项第3款之当然
解任事由,而陈敏薰现仍否认其已丧失独立董事身分,致本公司在私法上
之地位受有不安定之状态,故由本公司委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本
公司与独立董事陈敏薰间之委任关系不存在。
6.处理过程:由受委任律师提起本件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讼。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无。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循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以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之权益。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讯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独立董事除对公司应保持独立性外,对于公司之法人股东亦应保持独立性。另判断
独立董事是否丧失独立性,依商业法院过往裁定,不应拘泥于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
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而仅为形式认定、判断,反而应
采实质认定标准,具体判断独立董事与法人股东间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之利害关系
,本公司对于主管机关未审先判,自行认定陈敏薰并未符合当然解任事由,深感遗
憾。
末有关独立董事陈敏薰前开行径,本公司认为已符合当然解任事由,惟证交所既然
有不同意见,故本公司今日已委请律师提出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之诉,盼由司法机
关做最终之认定。
作者: snoopy790428 (snoopy)   2023-05-12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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