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题:大车队拟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办理私募上限1千万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债上限
15亿元
2. 来源:公开资讯观测站
3. 网址: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
4. 内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2/04/26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私募普通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本次私募有价证券案以策略性投资人为限。
应募人之选择方式与目的:本次私募有价证券案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
之6规定办理及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91年6月13日(91)台财证(一)字第
0910003455号函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函令规
定之特定人为限。应募人之选择为以本身具产业经验、技术或知识,经由产业垂直整
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市场等方式,能够协助本公司提高技术、增加业
务开发等为考量,并借由与应募人之长期策略合作,达到发挥经营综效之目的。
洽定应募人之相关事宜拟提请股东会全权授权董事会处理之。
4.私募股数或张数:拟于 1,000 万股及新台币 15 亿元之额度内,以私募方式发
行普通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或公司营运
需求,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各分两次办理。
5.得私募额度:拟于1,000 万股及新台币15亿元之额度内,以私募方式发
行普通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或公司营运
需求,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各分两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6.1、私募之普通股: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发行价格为参考价格的100~130%。
(2)、前述之参考价格系依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A.定价日前1、3或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
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与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
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6.2、私募之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
(1)、本次私募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之每张发行面额为新台币10万元整,实际发行
价格将依定价日之市场需求状况及初始转换价格决定之,惟不得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
(2)、前述之理论价格将以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条件中所包含之各项权利而择定之计
价模型定之。
(3)、本次私募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之初始转换价格为参考价格的100~130%。
(4)、前述之参考价格系依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A.定价日前1、3或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
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与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
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1)、必要性:提升本公司之长期竞争优势、增进市占率及获利,
配合本公司未来发展,引进策略性投资人有其必要性。
(2)、预计效益:借由应募人之加入,增加业务份额、开拓客户,加速公司业绩成长。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1)、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近年来营运结果均为
获利,且无累计亏损,但因应公司未来营运发展策略所需,故引进策略性投资伙伴,
而私募有价证券受限于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之规定,将可更确保公司与应募人间的长
期合作关系,而因应与策略伙伴合作,而可能产生转投资需求,或因营运规模之成长,
而产生充实营运资金及借款增加,或资本性支出需求,私募资金可支应公司以上之长期
资金需求,故办理私募方式办理具有必要性。本次引进之私募股数不致影响本公司之经
营权。
(2)、预计办理次数、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 拟于1000万股及新台币15亿元之额度内办
理私募普通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各分两次办理。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拟提请股东会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
定人情形决定之,并参考本公司经营绩效、未来展望及市场状况决定之,前述私募普
通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之发行价格与初始转换价格之订定乃符合公开发行公司
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故应属合理。
11.参考价格:A.定价日前1、3或5个营业日择一计算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
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与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之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
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暨其嗣后转
换之普通股,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除符合该条文规定之转让对象及条件外,
于本次私募标的交付日或划拨日起满三年始得自由转让。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国内无
担保转换公司债嗣后转换之普通股,依相关法令规定,自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或划拨
日起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本次私募有价证券补办公开发行程序及
挂牌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柜普通股
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柜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柜普通股未达5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有关办理私募普通股及国内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之发行条件及转换办
法、计画项目、募集金额、资金用途、预计进度及可能产生之效益等相关事宜,暨其他
一切有关发行计画之事项,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机关规定及基于营运评估或客观环境之
影响须变更或修正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得依当时市场状况调整、订定及办理;未
来如遇法令变更、经主管机关指示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提请
股东会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除上述授权范围外,为配合本次办理私募案,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
及商议有关本次私募案之契约及文件,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本次私募案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