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
政院通过“气候变迁因应法”、自2024年开征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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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4/25
原文内容:
迈向“2050年净零排放”的目标,行政院会于4月21日通过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拟具的“温
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并将法案名称修正为“气候变迁因应法”,同时建立碳
定价机制,采分阶段征收、先大后小,预计2024年起开征碳费。此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
随着,我国长期减碳目标修改为“2050年净零排放”,也增订气候变迁调适专章、气候治
理的基本方针及重大政策等,并规定由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协调、分工与整合,地
方政府也要设立“气候变迁因应推动会”,同时也纳入实施碳定价,并加强气候变迁人才
培育与技术发展。
国家发展委员会已先一步公布我国“2050净零排放路径”,这次草案并提出将“温室气体
减量及管理法”修改为“气候变迁因应法”,不仅是完备气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标
性与实质性的意义。
本法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国家发展委员会、环保署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
,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法案名称修正为“气候变迁因应法”。
二、修正规定净零排放为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增订本法所定事项,涉及中央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其办理。(修正条文第2条及第4条)
三、为呼应巴黎协定,增订政府须兼顾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体扶助;因应气候变迁相关计
画或方案之基本原则,增订纳入中央地方协力及公私合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公正转型
、绿色金融、能力建构等。(修正条文第5条及第6条)
四、行政院国家永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分工及整合国家因应气候变迁基本方针及重大
政策之跨部会相关事务。(修正条文第8条)
五、强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因应气候变迁事务之协调整合,规定其增设气候变
迁因应推动会,并明定其应订修温室气体减量执行方案及公开成果报告。(修正条文第14
条及第15条)
六、增订气候变迁调适能力建构推动事项,接轨气候变迁科学及风险评估,中央主管机关
整合易受气候变迁冲击领域之调适行动方案拟订国家气候变迁调适行动计画,并明定前开
行动方案成果报告之公开。(修正条文第17条至第19条)
七、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产品、指定之车辆应符合效能标准、新建筑之构造及设备应
符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之规定,强化对各该排放行为之管理。(修正条文第23条)
八、增订征收碳费作为经济诱因工具,中央主管机关对国内排放源征收碳费,及碳费优惠
费率、减量额度扣除征收碳费之排放量之规定;因应国际趋势对进口产品实施碳边境调整
机制;代金、碳费纳入温室气体管理基金,得支用于补助、奖励执行温室气体减量工作事
项、投资、研究及开发温室气体减量技术等用途。(修正条文第28条至第33条)
九、修正实施总量管制时机、调整排放额度之核配规定,并增订排放额度用于碳市场稳定
机制等,以与国际作法一致。(修正条文第34条及第35条)
十、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一定种类、规模之产品,其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应申请
核定碳足迹及依核定内容标示之相关规定,以延伸生产者责任。(修正条文第37条)
十一、增订配合国际公约发展趋势,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或限制高温暖化潜势温室气
体及利用该温室气体相关产品之制造、输入、输出、贩卖、使用或排放。(修正条文第38
条)
十二、增订事业捕捉二氧化碳后之利用、封存相关规定;配合新增相关管制措施,修正行
政检查之范畴;确保检验测定品质,增订检验测定机构及检验测定方法相关规定。(修正
条文第39条至第41条)
我国公布“2050净零排放路径”总电力组合
根据我国“2050净零排放路径”规划,将以总电力占比60~70%之再生能源,并搭配9~12%
之氢能,加上顾及能源安全下使用搭配碳捕捉之火力发电20~27%,以达成整体电力供应的
去碳化。在非电力能源去碳化方面,除加速电气化进程外,亦将投入创新洁净能源之开发
,如氢能与生质能以取代化石燃料,并搭配碳捕存再利用技术;同时将积极规划山林溼地
保育,扩增自然碳汇,藉以达成2050净零排放之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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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草案,我国政府将在2024年开始对严重污染的企业征收碳排税,也会对温室气体
减量相关的研究或单位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