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
董事会决议通过买回大立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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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10/10/25
原文内容: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0/10/25
2.买回股份目的: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
3.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131,298,919,486
5.预定买回之期间:110/10/26~110/12/24
6.预定买回之数量(股):1,342,000
7.买回区间价格(元):2,025.00~3,300.0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1.00
10.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0
11.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无买回
12.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
无
13.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案由七:本公司拟实施第1次买回库藏股案,提请 讨论。
说 明:1.拟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买回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内容如下:
(1)买回股份之目的: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
(2)买回股份之种类:普通股。
(3)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新台币131,298,919千元整。
(4)预计买回之期间与数量:110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预
计买回1,342仟股。
(5)买回之区间价格:新台币2,025元至3,300元整,且当公司股价低于所
定区间价格下限时,将继续执行买回公司股份。
(6)买回之方式:自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2.本次买回股份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1%,不足以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
及资本之维持,拟依“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二条之规
定,出具声明书请详(附件八。
3.本次买回库藏股之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请详附
件九。
决 议:经讨论并说明后,主席裁示表决,本案经表决后董事6人同意通过。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不适用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声明书
一、本公司经110年10月25日第17届第12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过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过,自申报日起二个月内于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
司
股份1,342,000股。
二、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百分之一,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仅
占
本公司流动资产之百分之三.五七,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
之
买回并不影响本公司资本之维持。
三、本声明书业经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会议通过,出席董事6人同意本声明书之内容,并
此
声明。
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林恩舟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评估结论
依本证券承销商之意见,大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预计买回该公司普通股股份之价格区
间
尚属合理,其决策过程具合法性,而买回普通股份数量及价格区间,除造成营业活动净现
金
流量、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略为下降外,余对公司财务结构、每股净值、每股盈余及股东
权
益报酬率等项目,尚无重大不利之影响。
台新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 嘉 宏
18.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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