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
【夏普v. OPPO案】中国最高院终裁明确中国具有SEP全球费率设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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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9月7日
(请以原文网页/报纸之发布时间为准)
原文内容:
中国媒体报导(2021.9.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就夏普上诉案做出终审
裁定,中国法院对SEP全球汇率设定具有管辖权。继深圳中院于2020年10月对“OPPO与夏
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一审判决后,确认法院可以设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和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夏普的上诉请求。
这是中国最高司法机构首次对标准必要专利(SEP)全球授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OPPO
宣称这也是OPPO应对全球专利诉讼挑战的里程碑。
上诉人夏普请求
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
因与被上诉人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以下
简称原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夏普株式会社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裁定,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的起诉;
如以上请求不能全部满足,则依法裁定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
裁决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及裁决3G标准、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
中国大陆范围外的许可条件的起诉;
裁定将涉及3G标准、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大陆范围的许可条件纠纷移送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上诉称:同意并坚持夏普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补
充,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与本案侵权纠纷、专利许可纠纷均无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应驳回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对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起诉。
被上诉人OPPO答辩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共同答辩称:
OPPO公司、OPPO深圳公司提出的两个核心诉讼请求,分别是“确认违反公平、合理、无歧
视(FRAND)义务,并赔偿损失”和“确认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使用费”,两项诉求属于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一体两面,对两个诉求一并审理可以从根源上彻底、完整地解决
许可纠纷。
中国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对于中国专利的实施行为和专利价值具有当然的管
辖权。中国法院有权就中国专利的许可费率进行裁判。
原审法院就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有权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判。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
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定
本案系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第517号〕如下:
裁判要旨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针对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裁定
中明确“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点,其与中国是否
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可以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
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领
域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则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
对该案件即具有管辖权。
二、中国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权
针对中国法院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决,在该裁定中明确了
以“当事人之间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为事实基础,“更密切联系”原则和方便法院
为依据的管辖权判断标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合意并
非特定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在当事人具备达成
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适宜对涉案标准必
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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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驳回夏普上诉,确立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订价方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