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开发金20:30重讯 可望宣布100%吃下中寿

楼主: IanLi (IanLi)   2021-08-17 00:18:23
对并购案的被收购方中寿股东而言,若对价格有意见务必完成
相关法定程序。
依据
企业并购法 修正日期: 民国 104 年 07 月 08 日
第12条 公司于进行并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得请求公司
按当时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
五、公司进行第二十九条之股份转换时,进行转换股
份之公司股东及受让股份之既存公司股东于决议
股份转换之股东会集会前或集会中,以书面表示
异议,或以口头表示异议经记录,放弃表决权者
。但公司依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进行股份转换
时,仅转换股份公司之股东得表示异议。
因此若欲走异议股权请求按公平价格收买,在预计召开的中寿
股东临时会(2021/10/01)对股份转换案须完成表示异议的程序
,后依同条后述程序处理
股东为前项之请求,应于股东会决议日起二十日内以
书面提出,并列明请求收买价格及交存股票之凭证。
依本法规定以董事会为并购决议者,应于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或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所定期限
内以书面提出,并列明请求收买价格及交存股票之凭
证。
公司受理股东交存股票时,应委任依法得受托办理股
务业务之机构办理。
股东交存股票时,应向公司委任股务业务之机构办理
。受委任机构接受股票交存时,应开具该股票种类、
数量之凭证予股东;股东以帐簿划拨方式交存股票者
,应依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项股东之请求,于公司取销同项所列之行为时,
失其效力。
股东与公司间就收买价格达成协议者,公司应自股东
会决议日起九十日内支付价款。未达成协议者,公司
应自决议日起九十日内,依其所认为之公平价格支付
价款予未达成协议之股东;公司未支付者,视为同意
股东依第二项请求收买之价格。
股东与公司间就收买价格自股东会决议日起六十日内
未达成协议者,公司应于此期间经过后三十日内,以
全体未达成协议之股东为相对人,声请法院为价格之
裁定。未达成协议之股东未列为相对人者,视为公司
同意该股东第二项请求收买价格。公司撤回声请,或
受驳回之裁定,亦同。但经相对人陈述意见或裁定送
达相对人后,公司为声请之撤回者,应得相对人之同
意。
公司声请法院为价格之裁定时,应检附会计师查核签
证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平价格评估说明书,并按相对人
之人数,提出缮本或影本,由法院送达之。
法院为价格之裁定前,应使声请人与相对人有陈述意
见之机会。相对人有二人以上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及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
对于前项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于裁定前,应给予
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
价格之裁定确定时,公司应自裁定确定之日起三十日
内,支付裁定价格扣除已支付价款之差额及自决议日
起九十日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非讼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于本条裁定事件准用之。
声请程序费用及检查人之报酬,由公司负担。
另就实际判例来观察,除非转换价格合理性意见书的计算基础
有所偏颇,或对财务资讯没有允当表达;另或程序性如决议过
程有不完备外,在裁定公平价格大都未能改变原转换价格。最
后买卖双方形成的成交价具有价格发现的特性,因此被采用的
强度也大于财报帐面价值,这在有上市柜交易的公司更加明显

以上供参,欢迎指教讨论。
作者: hahahalalala (天之骄子)   2021-08-17 09:31:00
显然收购没有规定不能低于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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