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觉得跑去检举不是吃饱没事做的法盲,不然就是选择性接受资讯,自己不认同的资讯就
打成假消息,就影射人家犯罪,这么做跟你本来不认同的行为有什么两样?
证交法第155条是“操控股价”,而认为他人散布’不实’消息的是其中第六款,请注意,
构成要件是要’不实’,请问原文主观及客观哪一条认为是不实消息?
大部分有关于155条的判例都是着墨在其他款项,翻一翻只有《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596
号刑事判决》有跟第六款有连结,有兴趣的自己去翻,这个判例散布‘不实’消息者为公司
内部人+确有影响股价+有买进卖出行为,原文跟这种情况比其实小巫见大巫......,而看了
法条就跑去检举而不了解实务的人不是法盲什么才是法盲?
我相信不会有人因为看了原文而心生恐惧严重到影响自己的投资决定,多半只是发发牢骚不
高兴,这种程度的检举根本不足以影响股市,对主管机关来说真的只是吃饱找碴,若你真的
好生气好生气法律有种叫做“自诉”,你自己蒐集证据自己申告,前提你有钱有闲请律师
投资股票本来就要自负报酬与风险,也要有一定的投资观念去判别市场资讯的真伪,若这点
都做不到无疑跟巨婴没什么差别.....
若有人要嘘就嘘,反正我本来就没有打算跟幼稚园解释微积分,只是觉得股版巨婴风气实在
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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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也是个看好航运股的投资人,请不要把我打成航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