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日盛金大股东陆资疑云 金管会重罚2500万、1年内处分持股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5-27 17:20:22
原文标题:
日盛金大股东陆资疑云 金管会重罚2500万、1年内处分持股
原文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489987
发布时间:
2021-05-27 16:48
原文内容:
联合报 记者戴瑞瑶/台北即时报导
https://uc.udn.com.tw/photo/2021/05/27/realtime/12366868.jpg
银行局局长庄琇媛今宣布,依金控法,对日盛金大股东CTL重罚2500万元,并要求CTL一年
内出清持股。联合报系资料照、记者戴瑞瑶/摄影。
日盛金大股东股东建群投资(CTL),涉入陆资疑云,建群投资遭市场谣传背后资金是中国
明天系集团创办人肖建华,金管会多次请建群投资实质受益人陈铭达提供资料,证明非陆
资,但陈未能提出实质证据。金管会今依金控法,对CTL重罚2500万元,并要求CTL一年内
出清持股。
日盛金目前有两大外资股东,分别是建群投资(CTL)与日本新生银行,其中建群投资遭市
场谣传背后资金是中国明天系集团创办人肖建华。金管会日前找到建群投资的实质受益人
陈铭达来谈,他主张自己是台湾人而非陆籍,也否认自己跟肖建华有任何关系。
陈铭达也对金管会说,建群投资的最终受益人除他之外,还有另外两位共同投资人是加拿
大的自然人,而陈是这三人中持股最多的,他是最终控制力的实质受益人,他可以去指派
董事。但金管会认为不能只听信陈铭达一面之词,要求他交出自己握有最终实质控制权的
证据。
但金管会在后来多次请陈提供相关证据,也要求与两位加拿大自然人视讯,但陈仍然无法
拿出实质证据。
银行局局长庄琇媛今宣布,金检发现CTL实质受益人相关事项有所疑义,外界也有质疑CTL
是否涉及陆资,金管会已多次依规请CTL就投资日盛金控资金来源与所报实质受益人关联
、所报实质受益人指派各层董事相关决策程序及内部授权情形等相关事项提出说明,以确
认CTL所报实质受益人正确性。但CTL仍未能配合提供完整资料,以厘清实质受益人相关疑
义,经核CTL未依金控法申报,核处2500万元罚锾,且对CTL持有日盛金控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就未依规定申报而超过部分无表决权,命其于1年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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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1Vv4gqhS (Stock)、#1WLCn5-3 (Stock)
先前曾在与富邦金的并购案中现出的“陆资(明天系)”疑云,以如今显示的结果来看,
应该是在预料范围之内(对问题拒绝解释)吧?
通稿补充说明:
一、受裁罚之对象:香港商Capital Target Limited
二、裁罚之法令依据:金控法第16条第10项、第60条第3款。
三、违反事实理由:
(一)本案依金管会金融检查发现,CTL有投资日盛金控之部分资金来源非以该公司或其母
公司名义汇入、退还投资股款之汇款受款人亦非该公司或其母公司、迟未配合开户银行办
理帐户KYC作业等情事,且近来外界对于CTL是否涉及陆资投资人多有疑义,故金管会持续
多次依规请该公司就实质受益人或最终控制权人、投资日盛金控之资金来源与所报实质受
益人之关联、所报实质受益人指派各层董事之相关决策程序及内部授权情形等相关事项提
出说明,以确认CTL所报实质受益人之正确性。
(二)本案经CTL及所报实质受益人历次说明,均未能提出具体、完整之资料,向金管会说
明相关实质受益人申报疑义,经核所报实质受益人对CTL及其上层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
终决策权,且无证据证明投资日盛金控之资金来源为所报实质受益人所提供:
1. 依据CTL历次说明及补正资料,经核所报实质受益人自陈属有权派任董事者无具体事证
证实其说,尚难凭采:
(1)本案经检视CTL及所报3位实质受益人历次说明及补正资料,未见任何内部决策或授权
程序等相关资料,相关文件之签署人员亦未具一致性,而陈述意见所提少数陈○○及黎○
○所签署之董事指派文件,渠等究以何身分或经何人授权而签署,亦未提出明确说明及证
据,爰经核所报实质受益人自陈属有权派任董事者,应无可采。
(2)依金管会金融检查发现,CTL自106年起数度接获开户之银行通知办理帐户KYC作业,要
求补正负责人暨实质受益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变更负责人之董事会议事录等,迄今仍未配
合提供相关资料以恢复该等银行帐户之使用,对相关帐户之处理情形显不符常情。
2. CTL及所报实质受益人迄今均未提出98年投资日盛金控资金来源之相关金流轨迹,足见
该等投资资金系由所报3位实质受益人所提供之说法不足采信:依金管会金融检查发现,
CTL投资日盛金控之部分资金来源非以该公司或其母公司名义汇入,退还投资股款之汇款
受款人亦非该公司或其母公司,为确实厘清相关投资资金来源及流向,经多次请CTL及所
报实质受益人提供相关金流轨迹,CTL及所报实质受益人迄今仍未提出,且针对所称相关
往来之金融机构已无法调阅案关帐户资料或98年间交易资料一事,亦未见CTL及所报3位实
质受益人与案关各金融机构联系或正式申请调阅情形、或案关各金融机构对其欲调阅资料
确已逾保存期限而无法提供之回应情形等资料。依此,CTL所述案关帐户及交易已逾金融
机构资料保存期限而无法提供资料之说法并不可采,爰认该公司98年间投资日盛金控资金
非由所报3位实质受益人所提供。
3. CTL所报实质受益人陈君等3人对98年投资日盛金控之缘由、如何知悉案关投资讯息及
安排投资架构、案关人员往来情形,多有说法不一致或表示不了解之情事,故CTL申报渠
等3人为CTL之实质受益人,金管会尚难迳采:本案多次所询问CTL有关整体投资缘由及与
关键人物之往来情形等重大事项,此并非属琐碎之投资营运细节。然所报3位实质受益人
于98年投入钜资投资日盛金控,却对投资之缘由、如何知悉案关投资讯息及安排投资架构
、案关人员往来情形,多有说法不一致或表示不了解之情事,且纵依所述平日多由助理或
秘书帮忙处理相关事务,依据金管会与陈○○所称处理案关事务之财务长面谈结果,其对
本案投资情形及案关人员往来之说明亦与陈君等三人所述内容有不一致或表示不清楚之情
形,足认CTL所申报实质受益人系陈君等3人,实不可采。
四、处分结果:
(一)本案基于上开事实,CTL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份申报应注意事项”(下称应注意事项)第2点第2项规定应申报之实质受益人或最终控制权
人,经依应注意事项第9点限期通知补正后,仍维持原申报内容,且依CTL函报之补正资料
及陈述意见内容,经查所报实质受益人对CTL及其上层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终决策权,
CTL 109年7月1日向金管会所报之实质受益人资料确有申报错误之情事,爰依应注意事项
第9点规定,视同未申报。
(二)CTL核有违反金控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未向主管机关申报实质受益人,考量本案投资
金额与所持金控公司之股权比重高,对金融市场管理影响甚钜,亦对金管会就金融机构股
权管理及所推动股东透明度之提升有重大影响,爰依同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核处新台币
2,500万元罚锾,并依同法第16条第10项规定,对CTL持有日盛金控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
,就未依规定申报而超过部分,自本处分送达之日起无表决权,并命其于本处分送达之日
起1年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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