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宝佳唐楚烈6万奢宴搬动3.2亿劳动基金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2-08 14:47:30
大略补充地检署的起诉书摘要说明,如下:
壹、侦查结果
一、被告游○文、唐○烈、邱○元、邱○强、刘○贤、阙○昌、孙○承、郭○庆、谢○英
、陈○伦、俞○业、汤○真 12 人均提起公诉
(一)被告游○文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不
正利益、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1款(违反同法第155
条第1项第3款、第4款规定)操纵股价、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5条之1第1项损害证券
投资信托基金资产等罪嫌。
(二)被告唐○烈、邱○元2人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及第4项对于公务
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不正利益、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证券交易法第171条
第1项第1款(违反同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规定)操纵股价、证券
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5条之1第1项损害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等罪嫌。
(三)被告邱○强、刘○贤、阙○昌、孙○承、郭○庆、谢○英6人所为,均系犯贪污治
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1款(违反同法第155条第1项第
3款、第4款规定)操纵股价、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5条之1第1项损害证券投资信托
基金资产、刑法第216条及第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
(四)被告陈○伦、俞○业、汤○真所为,均系犯刑法第216条及第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
实文书罪嫌。
二、被告陈○春、吴○哲、林○玲 3 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
被告陈○春为被告游○文之配偶、被告吴○哲为统○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统
○投信公司)员工、被告林○玲为群○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群○投信公司)
员工。均未发现足以证明被告3人知情或有参与上开犯行之证据资料。
三、游○文、魏○君、沈○文、王○菊等人,是否另涉及其他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
另行侦办中
贰、简要犯罪事实
一、相关人员身分
(一)游○文前系劳动基金运用局(下称劳金局)国内投资组组长,因于上班时间,违反
内部规范买卖兴柜股票一事,经调整职务为劳金局风险控管组专门委员。
(二)唐○烈系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公司)董事暨执行长、嘉○投资有
限公司(下称嘉○公司)负责人,邱○元则为宝○公司之投资部门暨交易室主管。
(三)邱○强、刘○贤、陈○伦分别为复○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投信公
司)全权委托一处执行副总经理、投资副总及研究经理。
(四)阙○昌、孙○承、郭○庆、俞○业分别为统○投信公司专户管理部资深副总经理、
专户管理部资深投资经理、投资研究部资深研究员。
(五)谢○英、汤○真分别为群○投信公司投资处资产管理部资深副总、平衡式共同基金
经理人兼特定股票研究员。
二、宝○公司、嘉○公司均属于投资型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良窳,牵涉以唐○烈为首之经
营团队除固定薪资收入外,每年另可额外分配报酬之多寡。唐○烈、邱○元为图让宝○公
司、嘉○公司利用股价落差,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藉以争取经营绩效表现,择定远东百货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百公司、股票交易代号2903)为标的,共同意图抬高、压低与影响
远百公司股票之价格、造成远百公司股票交易活络之表象,并基于以连续多次高买低卖、
“相对成交”、散布流言等方式非法操纵远百公司股价等单一犯意联络,自108年5月29日
起,先后以宝○公司、嘉○公司帐户下单买卖远百公司股票(至109年4月30日止,总计持
有17万9,918张),为让宝○公司、嘉○公司在一定数量内,先行赚取差价利润,自109年
5月间起至7月间止,改以卖超出脱远百公司股票为主(此段期间卖超数量合计6,741张)
。唐○烈、邱○元于109年7月15日后共同基于对于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
约及交付不正利益,暨与公务员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谋宝○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
以及意图为宝○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与损害劳金局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之特别背信等犯
意及单一犯意联络,于109年7月下旬某日,推由邱○元将前述讯息传递予游○文知悉,并
表示愿意交付游○文不正利益作为对价。
三、游○文允诺邱○元行求事项,并基于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期约、收受不正利益犯意,以
直接或间接联络方式,分别与邱○强、刘○贤、阙○昌、孙○承、郭○庆、谢○英等人,
共同为下列犯行:
(一)游○文、邱○元、唐○烈之子唐○尧、邱○强、刘○贤等5人于109年8月10日晚间6
时30分许,在某私厨享用由宝○公司支出高达新台币(下同)5万8,248元(含税金则为6
万1,160元)之昂贵餐饮。游○文为遂行前述不法目的,自109年7月下旬起,多次在劳金
局权益证券科每日晨会中要求须将远百公司股票列进当日买入标的,且于109年8月4日晨
会期间,更严厉表示:“要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并将该档股票绩效算他的”等语,与会人
员迫于无奈同意自当日起将远百公司股票,列进买入标的,总计当日持续买入远百公司股
票178张,并让宝○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脱部分远百公司股票予劳动基金(当日总计买
入178张,其中30张来自宝○公司、嘉○公司),宝○公司、嘉○公司获得不法利益总计
73万5,000元。然于109年8月5日,因劳动基金之投资决定请示书所订价格,均仍为24.5元
以下买入,惟当日成交最低价为24.55元(收盘价24.6元),致使当日均未成功买入远百
公司股票,游○文竟于109年8月6日晨会期间,借故咆哮爆骂下属长达数分钟,导致与会
者只能同意将前述各该劳动基金之投资决定请示书所订当日买入价格,均提高为前一交易
日收盘价24.6元,总计当日持续买入远百公司股票101张。游○文于109年8月7日、11日、
12日、13日、17日,均于晨会期间,强硬要求须以一定非低价格买入远百公司股票,以致
劳金局使用劳动基金资金,于前述期日密集买入远百公司股票总共270张。游○文于109年
8月12日股市开盘交易期间,更违反劳金局与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元○证券公司
)所签订委托买卖证券受托契约,使用LINE联系元○证券公司协理沈○文,强硬要求沈○
文向该公司同部门交易组专员王○菊转达,须以劳动基金资金以每股24.75元,直接挂单
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嗣于109年9月18日,游○文经调整职务为劳金局风险控管组专门委员
后,劳金局立即于当日便将前述8月间所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二)复○投信公司部分:游○文、唐○烈、邱○元与邱○强、刘○贤共同意图抬高远百
公司股票之价格,并基于以连续多次高价买入及“相对委托”等方式非法操纵远百公司股
价之单一犯意联络,以及共同意图为宝○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损害劳金局委托投资
资产利益之特别背信,与对于游○文监督事务共同图谋宝○公司、嘉○公司不法利益之图
利等单一犯意联络,推由刘○贤通知当时在复○投信公司负责远百公司股票分析研究之陈
○伦,立即制作形式上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且能够立刻引用进场买入远百公司股票之
不实投资分析报告,陈○伦同意配合办理,继而与邱○强、刘○贤共同基于登载不实业务
文书后据以行使等犯意联络,于109年8月13日,具名制作内容为设定买入目标价为29元以
下之不实投资分析报告,再送交公司授权人员形式复核后,上传至公司电子下单辅助系统
而据以行使,足生损害于复○投信公司针对投资讯息内容管理掌握之正确性。邱○强、刘
○贤进而于109年8月13日、24日,先后使用代操劳动基金资金,连续以一定非低价格或相
对高档、可以成交之约定价格,密集买入远百公司股票;邱○强亦使用自己单独负责委托
代操事宜之资金,接连于109年8月14日、18日、20日、21日、24日、25日,连续以一定非
低价格或相对高档、可以成交之约定价格,密集进场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再于8月28日使
用代操劳动基金资金,以一定非低价格或相对高档、可以成交之约定价格,持续买入远百
公司股票;邱○强亦接连于8月27日、28日、31日及9月2日、4日、7日至11日、15日、16
日,连续以一定非低价格或相对高档、可以成交之约定价格,密集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宝
○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脱部分远百公司股票予前述劳动基金(合计先后买入4,564张,
其中2,034张来自宝○公司、嘉○公司),获得不法利益总计5,266万9,680元,劳动基金
资金买入远百公司股票总购买金额1亿1,768万5,101元(含手续费),目前仍持有当中,
造成劳金局委托投资资产受有帐面上跌价亏损(如以109年11月2日收盘价23.55元计算,
总计受有1,020万2,901元亏损〈未含卖出手续费及证交税〉)。邱○强为再继续使用委托
代操劳动基金资金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又再与刘○贤、陈○伦续承前述登载不实业务文书
后据以行使之犯意联络,由陈○伦于109年9月17日,制作1份结论为“(分析预估年度)
2021年EPS1.48(元)”、“目标价33(元)”、“投资建议(邱○强手稿)”等不实内
容之投资分析报告(当日远百公司股票开盘价25.6元、收盘价26.3元),送交公司授权人
员形式复核后,上传至公司电子下单辅助系统而据以行使,足生损害于复○投信公司针对
投资讯息内容管理掌握之正确性。然邱○强得知游○文于109年9月18日调整职务为专门委
员后,即未再使用委托代操劳动基金资金买入远百公司股票。
(三)统○投信公司部分:游○文、唐○烈、邱○元与阙○昌、孙○承、郭○庆共同意图
抬高远百公司股票之价格,并基于以连续多次高价买入及“相对委托”等方式非法操纵远
百公司股价之单一犯意联络,以及共同意图为私人不法利益、损害劳金局委托投资资产利
益之特别背信,与对于游○文监督事务共同图谋私人不法利益之图利等单一犯意联络,由
孙○承通知在统○投信公司负责传统产业公司股票研究之俞○业,必须参加109年9月8日
下午1时30分许,在统○投信公司会议室,以电话访谈远百公司发言人兼财务副总经理汤
○亚方式进行之临时会议。俟阙○昌、孙○承、郭○庆、俞○业于前述时地,完成电话访
谈汤○亚之形式流程后,阙○昌、孙○承、郭○庆便指示俞○业,制作1份形式上符合作
业流程规范,且设定买入目标价位区间空泛,以便能上下其手之不实上市/柜公司访谈报
告,俞○业同意配合办理,而与阙○昌、孙○承、郭○庆共同基于登载不实业务文书后据
以行使等犯意联络,制作内容为建议于“15元至45元”之目标价位区间,“区间操作”远
百公司股票之虚伪不实上市/柜公司访谈报告,并在晨会口头报告内容,再送交公司研究
部主管朱文燕形式复核后,上传至公司下单系统而据以行使,足生损害于统○投信公司关
于投资讯息内容管理掌握之正确性。阙○昌、孙○承、郭○庆俟前述不实访谈报告上传下
单系统后,使用委托代操之劳动基金资金接续于109年9月10日、16日、17日、18日,连续
以一定非低价格或相对高档、可以成交之约定价格,密集买入远百公司股票(总共买入
3,950张,总购买金额1亿687万255元〈含手续费〉)。宝○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脱部分
远百公司股票持股予前述劳动基金(合计先后买入3,950张,其中2,406张来自宝○公司、
嘉○公司),获得不法利益总计6,263万3,427元;阙○昌得知游○文经调整职务为专门委
员,马上通知孙○承、郭○庆于109年9月23日至25日、28日、29日,将前述买入远百公司
股票3,950张全部卖出(经扣除卖出手续费及证交税后,所得卖出总金额为9,699万4,398
元),造成劳金局委托投资资产于短短20天内,总计受有629万4,785元之跌价亏损。
(四)群○投信公司部分:游○文、唐○烈、邱○元与谢○英共同意图抬高远百公司股票
之价格,并基于以连续多次高价买入及“相对委托”等方式非法操纵远百公司股价之单一
犯意联络,以及共同意图为私人不法利益、损害劳金局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之特别背信,与
对于游○文监督事务共同图谋私人不法利益之图利等单一犯意联络,由谢○英于109年8月
21日利用自己为委托代操劳动基金及另一委托代操政府基金之主管经理人,均以24元挂单
欲买入远百公司股票总计567张,然因当日远百公司股票最低成交价为25元。谢○英见上
开犯行无法得逞,竟告知当时负责更新远百公司股票投资分析共用报告之汤○真制作1份
评估建议为关于该公司股票“27元以下买进”之不实“国内股票投资分析共用报告”,汤
○真竟答应配合办理,而与谢○英共同基于登载不实业务文书后据以行使等犯意联络,于
109年8月24日制作不实之“国内股票投资分析共用报告”送交不知情之主管形式复核后,
便上传至公司作业系统而据以行使,足生损害于群○投信公司关于投资讯息内容管理掌握
之正确性。游○文则于109年8月26日再度联系谢○英,讨论使用代操之劳动基金资金,大
量买入远百公司股票一事。嗣因谢○英发现相关购买股票额度已接近帐户上限,无从大量
买入远百公司股票,竟将不法念头动到由自己担任主管经理人、林○玲及沈○均担任协管
经理人之群○投信公司其他接受委托代操劳动基金资金,赓续上开非法操纵股价、特别背
信、图利等犯意联络,接连于109年8月27日、28日,连续以一定非低价格或相对高档、可
以成交之约定价格,密集买入远百公司股票(总共买入 3,723 张,总购买金额9,682 万
8,726元〈包含手续费〉)。宝○公司、嘉○公司得以出脱部分远百公司股票予前述劳动
基金(总共买入3,723张,其中3,118张来自宝○公司、嘉○公司),获得不法利益总计
6,846万351元,造成劳金局委托投资资产受有帐面上跌价亏损(如以109年11月2日收盘价
23.55元计算,总计受有约915万2,076元亏损〈未含卖出手续费及证交税〉)。
四、唐○烈、邱○元、游○文、邱○强、刘○贤、阙○昌、孙○承、郭○庆、谢○英9人
,借由前述直接或间接联络方式,共同操纵远百公司股价之具体内容为:
(一)于分析期间内(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1日止,共计465个交易日)有251个
交易日之买卖交易,导致有2,294次影响远百公司股票开、收盘价或盘中成交价上涨或下
跌1档至16档之情事(总计1,693次上涨、601次下跌。又前述1,693次影响股价上涨情形当
中,宝○公司及嘉○公司合计782次,劳金局自营前述劳动基金部分合计10次,复○投信
公司合计479次,统○投信公司合计247次,群○投信公司合计175次),均影响远百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及市场秩序。
(二)宝○公司、嘉○公司有15日有“相对成交”情形,总计“相对成交”1,746张,相
对总成交金额4,480万850元,占分析期间内远百股票总成交量之0.17%,又分占宝○公司
、嘉○公司于分析期间内买入、卖出总数量之0.83%及2.69%;另于该15个交易日每日相对
成交数量,占各该日该股票总成交量比率介于0.33%至9.57%之间,数量介于17张至297张
之间。前述15日主要集中于109年8月至9月间,该期间计有10日有相对成交情形,合计相
对成交1,297张,占宝○公司、嘉○公司于分析期间内总相对成交之74.28%。
(三)宝○公司复在分析期间内,接连透过传播媒体对外宣称该公司“以创造与提升投资
标的长期股权价值为宗旨”、“秉持强化公司治理、增进董事会运作效能以提升经营绩效
”、“为签署台湾证券交易所尽职治理守则之机构投资人,理应针对公司未来发展之机会
与挑战提供具体有效之建议以协助公司发展”等语,并于109年6月30日在宝○公司网站上
,高调公告所谓“致远东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函(第一封)”,虚意提出所谓“企业
重塑计画”及表示“我们深信本计画罗列的解决方案系为公司未来最佳发展途径”、“并
为所有股东创造长期价值”云云,借由此等散布流言方式,塑造长期持有远百公司股票之
假象,进而吸引其他不知情投资大众跟进买入持有。
(四)宝○公司、嘉○公司先后于分析期间内之17个交易日,密集委托卖出远百公司股票
,同时间前述劳动基金则连续多次承接买入远百公司股票合计7,588张,借由此等破坏决
定价格之市场自由机制方式,将远百公司股票操纵维持于一定交易价格不坠,并塑造交易
市场上热络买入远百公司股票之表面荣景,用以招徕更多不知情投资大众跟进交易。
(五)唐○烈、邱○元以宝○公司、嘉○公司名义及资金,并伙同有犯意联络之游○文、
邱○强、刘○贤、阙○昌、孙○承、郭○庆、谢○英等7人,共同或分别让劳金局、复○
投信公司、统○投信公司、群○投信公司使用前述劳动基金资金,于分析期间内之交易日
,总计买入远百公司股票19万7,365张、卖出3万9,447张,买卖各占分析期间内该股票市
场总成交量之22.17%及42.31%。远百公司股价于分析期间内之收盘价,从每股15.55元上
涨至24.35元(日均成交量2,123张),涨幅高达56.59%,远高于同类股(贸易百货类)之
7.67%,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大盘)之45.33%;其振幅则高达72.66%,亦远高于同类股(
贸易百货类)之28.32%,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大盘)之54.47%。
(六)渠等透过实行上开操纵远百公司股价等犯行,让宝○公司、嘉○公司因而取得之犯
罪所得为2亿7,556万1,241元(即已实现获利1亿8,354万8,274元,加上尚未实现获利之“
拟制性所得”9,201万2,967元)。
参、求刑意见
被告游○文位居劳金局要职,明知劳动基金运用成效攸关广大劳工权益,不仅不知保持清
廉操守,仅为图谋私人利益,竟对内霸凌下属,对外仗势滥权,且犯罪后仍多方饰词狡辩
,犯后态度亦属不佳,请予从重量刑。被告唐○烈、邱○元均为宝○公司高阶管理人,应
将公司所拥有的庞大资金运用在合法正当投资范畴,竟妄图借由不法手段牟取私人利益,
显见法治观念甚为薄弱,均请从重量刑。
肆、没收
一、被告游○文犯罪所得即前述不正利益(该次高价昂贵餐饮费用5万8,248元〈含税金则
为6万1,160元〉除以与会者人数),依刑法第38条之1第3项规定追征其价额。
二、宝○公司、嘉○公司前述接受图利之不法利益合计1亿8,449万8,458元;操纵远百公
司股价之犯罪所得约为2亿7,016万71元(为免与前述图利犯行之不法利益重复计算,其中
已实现获利1亿8,354万8,274元,合计卖出6万4,838张,应扣除出脱予前述劳动基金总计
7,588张数额,故实际上已实现获利数额约为1亿7,814万7,104元,至于尚未实现获利之“
拟制性所得”,仍为9,201万2,967元),均请予宣告没收,并均请谕知于全部或一不能没
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依刑法第38条之1第3项规定追征其价额。
来源:https://bit.ly/36OHxzx
只能说,真要如此引导劳动基金在股市上操盘
同时又不惹致法律(尤其是《证券交易法》)方面的麻烦,难度挺高的……
作者: chinaeatshit (我爱台湾!中国吃屎!!)   2021-02-08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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