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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是有趣,金融机构使出“禁买令”到底合不合法呢?
虽然我是自由市场的拥护者,但我其实反而是支持可以出“禁买令”的,原因是现在市场
上做多与做空存在着不对称关系,而如果没有禁买令的话,将使得市场无法有效率的反应
股票真实价格,导致金融诈骗横行。
当然根治之道我觉得还是应该取消融券保证金的制度,就是借券卖出的人,应该要做的事
情是负担股息,而不是按照市场最后一个成交价来给付保证金。
今天A持有X公司的股票,拥有的好处是每年的某个时间点,X公司会根据经营成效,发股
息k给A。当B跟A借股票到市场上卖出给C之后,C获得的也是每年领到股息k。因此即使B无
法将股票买回来还给A,只要B能每年给付A股息k,A的权益就不会受到影响。而如果A觉得
现在股价很高,想要出售股票,依然可以在市场上跟C借股票,卖给新买家D,然后每年把
B给付的股息k转发给C,这样就没有任何人的权益有受损了。
现行的制度为什么有瑕疵,是因为在上述情况下,新买家D脑袋撞到,说要按照每股1000k
的价格跟A买股票,而这时管理者R就会问B是否有1000k的资金,如果B手上只有800k,管
理者就会强行帮B用1000k的价格跟C买股票还给A,然后没收B的800k,再判定B负债200k。
更惨的状况是,如果C发现到B的惨况,就狮子大开口,说没有2000k不肯卖出X公司的股票
,因为X公司的股票太好了。如此情况下,管理者R就会帮B用2000k跟C买回股票,然后没
收B的800k,外加判定B负债1200k。
因此,现行制度下,对B根本就不公平。
当然,有人会说只要规则是确定的,就没有公平问题,只有输赢问题。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想法的话,那券商祭出禁买令,其实也很公平,因为券商本来就可以不
帮散户买股票,如果散户D真的那么想买股,可以去找持有者C,拿钱给C,让C把股票给自
己。但这会产生的后果就是,由于散户D跟C进行的是场外交易,所以会发生的就是第一个
版本的故事,即所获得的股票的功能只有每年配发的股息,无法在市面上贩售。C拿了散
户D的1000k之后,每年获得股息k时,再把k转给散户D即可。而如果C觉得每年领到股息k
很没意思,于是决定要卖出股票的时候,券商就会打开大门说“太棒了,我愿意帮你的忙
交易”,然后帮忙撮合,把股票卖给想买的人。
所以其实禁买令并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影响市场的运作,如果X公司的股票真的那么好
,大家都是因为认同其理念而想持有之,那么大家都搞场外交易让情况变成第一种故事版
本其实也不会怎么样。
不合理的一直都是强制回补的规则,为什么有疯子要出1000k买股票,我就要拿出1000k否
则无法继续放空,这才是不合理。
最后,如果有人要辩称,强制回补的规则,是因为怕有一天X公司真的大赚钱,要发1000k
的股息的时候,放空者B付不出1000k。但这个逻辑如果能成立的话,那除非B有无限多钱
,不然给定B有L的资金,任何时候,B一旦放空了,D就跳出来说要出L+1元买X公司的股
票,B就破产了。
所以强制回补的规定,跟B有没有能力负担股利,根本就没有关系。反而是强制回补的规
定会导致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做空任何股票的结论,进而使得市场变得很没有效率,金融诈
骗横行。
以上就是我支持券商限制散户买股票很具有正当性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