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微软与鸿海达成和解,即决判决揭露更多An

楼主: ynlin1996 (Kennylin)   2020-10-12 19:23:51
微软与鸿海达成和解,即决判决揭露更多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细节
1.原文连结:
https://bit.ly/36V8q5M
2.原文内容:
关于微软与鸿海之间专利授权合约纠纷,已达成和解。如本网站先前报导:微软与鸿海对簿公堂,揭露专利授权合约细节,微软与鸿海双方对2013年签署的Android和Chrome OS装置设备相关授权合约的理解不同,因此在权利义务执行上存在重大歧见;进而导致微软提起相关诉讼,指控鸿海违反专利授权协议。
该案承审法官是北加州联邦地院的第一位亚裔/韩裔法官柯露西(Lucy Koh),她于8月25日做出即决判决(Summary Judgement),此即决判决部分不利于鸿海,可能因此促使双方稍后于8月31日达成和解。本文旨在报导此即决判决所揭露三个争点的重大事实与法官判决理由。
1. 关于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是否要求鸿海向微软报告和支付专利权利金,重大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There Is No 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 Regarding Whether The PLA Required Hon Hai To Report And Pay Royalties to Microsoft)
鸿海论点(1):“因为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并不要求鸿海公司需要为每件产品购买专利授权,而是给予鸿海公司选择权,鸿海能选择以双方议定的权利金费率为部分涵盖产品购买专利授权,故法官应拒绝微软提出的即决判决的动议”(the PLA gives Hon Hai the option to purchase a license for a Covered Product at agreed-upon royalty rates but does not require Hon Hai to purchase a license for each and every product.)。
鸿海主张: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的条文提供鸿海为涵盖产品购买专利授权的选择权,但若鸿海选择不购买专利授权时,那么鸿海就可能面临潜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亦即,鸿海主张: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不要求鸿海公司必需为每件涵盖产品支付任何专利权利金。
柯法官认为:鸿海忽视了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的其他条款,因此鸿海上述论点不成立。例如: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条款 §4.2.2(a)约定,在每个专利授权期间内,“如授权合约附件A所列权利金报告表格,鸿海应向微软提交... 完整、准确的专利权利金报告”(Hon Hai shall submit to Microsoft . . . a completed and accurate royalty report in the form attached as Exhibit A.)。专利权利金报告必需包括在授权期间内售出的所有 "应申报产品" ,所谓 "应申报产品" 包含 "应申报的豁免未取得授权产品单位和涵盖产品”(Reported Products “means
Reportable Unlicensed Units and Covered Products.”)。涵盖产品“指智能手机,连网电视和通用产品包括Android / Chrome平台的消费类设备。鸿海根据当期所销售的总单位数(包括涵盖产品)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的专利权利金金额。授权合约条款 §4.2.2(a)亦明确要求在鸿海提交 “完整的和准确的专利权利金报告后 … 鸿海应向微软支付该金额的专利权利金” 。换句话说,扣除符合严格定义豁免无需支付权利金的产品外,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要求鸿海要为其所销售的Android /
Chrome平台产品,向微软支付专利权利金;因此鸿海所谓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赋予鸿海是否支付专利权利金选择权利的论点毫无根据。
鸿海论点(2):“根据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鸿海是否需要为每个涵盖产品购买专利授权,至少应由陪审团确定签约双方的意图",鸿海并依据证人Justin Huang于2020年7月7日的签署声明作为外部证据,显示出合约模糊处隐含鸿海可以选择是否要为涵盖产品支付权利金。
柯法官认为:根据加州法律,"只要合约字义可被确定并合法,则合约必须被解释为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实现的双方共同意图",合约解释是由合约文字证明的客观意图,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加州法院一贯认为 “当事方未公开的意图或理解与合约解释无关",相关的是双方的外在表现或意思表示(Evidence of the undisclosed subjective intent of the parties is irrelevant to determining the meaning of contractual language. Rather, it is the outward manifestation or expression of assent that is controlling)。
柯法官认为:外部证据支持微软的立场,亦即扣除符合严格定义豁免条款的产品外,依据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鸿海需要为其所销售的Android / Chrome平台产品,向微软支付专利权利金。如双方构通协商过程历史所显示:
(1)2014年9月24日,微软助理法务长向鸿海律师事务所发送电子邮件,指出 ”鸿海目前已经违反规定的权利金报告和支付义务。
(2)2014年11月11日,微软助理法务长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称 “依据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鸿海现在已经逾期未支付微软相关专利权利金超过六个月…微软的耐心和应对弹性已消磨殆尽,且鸿海必须 于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发票上所欠的所有专利权利金"。
(3)2017年3月31日,微软要求对鸿海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的销售记录进行实地稽核。鸿海当时并不反对微软选择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作为外部的独立稽核单位,鸿海并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就该项稽核活动预先签署了保密协议。
(4)2017年10月16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鸿海提供稽核相关的资讯,但鸿海最终拒绝向德勤提供稽核相关资讯。
(5)2018年3月21日,微软向鸿海发送争议升级通知,并要求鸿海与外部独立稽核单位合作。但是于争议升级协商期限2018年4月20日届满前,双方并未能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柯法官认为上述双方应对过程历史的外部证据,强烈支持微软对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的解释。
相对于微软所主张的上述外部证据,鸿海主要是依赖鸿海证人Justin Huang的声明:“(他)对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的理解是:微软同意仅针对鸿海为其支付设备费(Device Fee)的那些产品提供专利授权。" 柯法官认为:黄个人该声明仅公开了黄个人的主观理解,不足以证明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可合理地倾向鸿海的解释。于本案中,黄的声明是在双方签署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后,鸿海方面对合约文字的解释和理解的证据,并没有证据显示鸿海曾经传达了符合上述黄声明的意图表示给微软,因此黄的声明没有获得作为分析合约真义的相关证据的资格。
2. 纵使考虑OIN专利授权合约,鸿海是否违反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的重大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There Is No 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 that Hon Hai Breached the PLA With Respect to OIN Licensees)
鸿海论点(3):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4.7.1款约定:“对于已经取得微软完整专利授权的的特定涵盖产品,鸿海没有义务根据本协议向微软重复支付专利权利金”,且因为微软稍后向鸿海的子公司授予OIN专利授权;因此重大事实存在一个争点,即针对鸿海透过OIN专利授权出售的产品,鸿海是否需要支付专利权利金。亦即,鸿海主张因为其子公司FIH和Execustar稍后被微软授予OIN专利授权,因此鸿海无需为那些透过FIH和Execustar出售的涵盖产品再次支付专利权利金。
柯法官基于两个原因,拒绝上述鸿海论点:
(i)微软的OIN授权合约的5.3款明确规范OIN授权对先前其他已经签署专利授权合约的影响:“本(OIN)合约不会影响您或您的关联公司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其他专利授权合约中的任何约定权利义务。”。如前所述,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要求鸿海就出售的产品向微软支付专利权利金,而OIN授权合约按照其自身条款明文表示不会影响或改变此一要求。
(ii)鸿海也承认:鸿海不符合可据以要求豁免支付专利权利金的 ”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4.7.1款所约定的技术要求”。该4.7.1款要求:若要依据 “指定单位”(即受其他单独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涵盖的装置单位)来要求免除支付权利金义务,则鸿海必需满足许多不可省略的技术要求。相关技术要求包含:鸿海必需于专利权利金报告中将 "指定单位” 归属分配给 “指定实体”。所谓 “指定实体”,指的是已经与微软签署相关专利授权合约,且列在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附件C中的品牌厂商。
于本案中,(a)鸿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满足上述合约规范的 “指定单位” 技术要求。(b)鸿海主张于此诉讼开示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中,鸿海提供给微软相关 ”指定单位” 与 “指定实体” 资讯,据此主张鸿海于诉讼开示程序中提供资讯的相关作为,是否已经实质执行合约相关义务,如此是需要陪审团决定的事实争点,无法透过即决判决决定。但柯法官不同意(b)论点,并依据(a)事实判决应同意微软要求的即决判决。
3. 纵使考虑销售给中国消费者产品(“豁免CO单位”),鸿海是否违反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的重大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There Is No 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 That Hon Hai Breached The PLA With Respect To Products Destined For Consumers In China(“Exempt CO Units”))
鸿海论点(4):“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允许免除销售给中国消费者产品的专利权利金”。
但柯法官认为: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明确定义欲满足 “豁免CO单位” 的相关技术要求。具体而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获得 “豁免CO单位” 资格:智能手机,通用消费产品或连网电视必需(i)内建Android / Chrome平台,(ii)是中国大陆客户预定的产品,(iii)由鸿海或其子公司出售给大陆实体,该大陆实体必需以书面形式向鸿海表示:此类智能手机,通用消费产品或连网电视稍后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终端客户,并由中国大陆终端客户开启使用该设备,并且(iv)该设备不是鸿海旗下品牌产品。尤其依照
“CO单位产品"定义(iii)项,鸿海必需从其客户那里获得特定的书面陈述,才能满足 ”CO单位” 豁免资格。
于本案中,(a)鸿海承认从未自大陆客户处获得过“任何明确的书面陈述”。(b)鸿海企图主张于诉讼阶段开示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中,鸿海提供给微软相关资讯,据此主张开示程序中相关作为是否已经实质执行合约相关义务,如此是需要陪审团决定的事实争点,无法透过即决判决决定。但柯法官不同意(b)论点,并依据(a)事实判决应同意微软要求的即决判决。
结论
(1)基于上述事实与法理分析,此诉讼尚未进行到陪审团阶段,柯法官就做出不利鸿海的即决判决,判定鸿海违反与微软签署的Android专利授权合约。
(2)微软鸿海双方虽然已经就此诉讼案违约部分达成和解,但法院诉讼程序仍持续进行中,尚待处理微软先前提出 #184号动议,主张鸿海多次违反法院开示程序命令,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产品销售文件和资讯,要求鸿海支付微软因此多支出的律师费。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Figures/2020/pclass/pclass_17041_20200921.png
(3)民事诉讼的开示程序虽然源自英国诉讼体系,但引进到美国诉讼体系中,涵盖范围要件却又变得更为广泛宽松,许多公司内部沾得上边的相关文件资讯,都可能必需缴交呈报给对照律师。台湾厂商若不配合美国诉讼游戏规则充分提供文件资讯,可能会衍生出额外的开示程序争议,造成额外的诉讼成本。
3.心得/评论:
本次双方和解,也揭露了安卓专利授权合约内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