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为保经营权”提告阻召开股东临时会 大同公司派败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0-05 18:02:46
1.原文连结:
※过长无法点击者必须缩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05/1824889.htm#ixzz6ZzOTJXRG
2.原文内容:
记者罗志华/台北报导
大同因6月30日股东会争议,经金管会处分不得自办股务后,提告声请停止处分败诉,而
市场派股东的欣同及新大同,反获得经济部有条件核准召开临时股东会,大同公司派为保
住经营权,再提告声请停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判决败诉,大同再吞一败。
法院认为,欣同及新大同将于10月2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大同在9月8日就向法院声请停
止,时间上并无急到需法院裁定停止,且前任股东会董事任期早在5月就到期,现在反而
才该赶快选出董事。
另外,临时股东会只是让欣同、新大同参加,选举结果也不确定,大同主张员工工作权、
商誉、承办政府采购案的地位,会因为临时股东会而受到损失,纯属推测,且就算有损失
,也应是能以金钱弥补的范畴,并不会有什么难以回复的严重后果。
而欣同与新大同的掌控者郑文逸,虽于8月时因炒股遭判刑,但主管机关并没有停止他的
权利,大同于6月30日剔除他的表决权,已侵害他的股东权利,金管会因次做出的处分合
法,且大同如果一直没选出新董事,对公司经营的危害更大,法院认为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具公益性,判大同声请停止败诉。
3.心得/评论:
※必需填写满20字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停字第 85 号行政裁定”摘要叙述:
二、事实概要:
声请人董事长林郭文艳于民国109年6月30日股东常会会议中任主席,指示所属人员于会议
中迳行扣除“不得行使表决权”之股东,总计28户共1,247,468,097 股(约占声请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53.32%),并代表声请人于各该股东及征求人办理股东会报到时,不发给
表决票及选举票。遭扣除表决权之股东即参加人欣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新大同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因此依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规定,向相对人申请许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改
选董事及独立董事。相对人审酌前开扣除表决权之行为,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林
郭文艳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提出刑事告发,并对声请人依同法第39条规定予以行政
纠正、命其于2 个月内委由其他代办股务机构办理股务且限制不得自办股务(此部分停止
执行声请,业经本院109 年度停字第73号裁定驳回),且投资人保护中心对林郭文艳亦提
起裁判解任董事之民事诉讼等情,认为林郭文艳未经法院或主管机关认定,即迳行扣除部
分股份之表决权与选举权,与股东平等原则有违,其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并维护全体
股东权益,无法期待其担任董事会召集权人与股东会主席能遵法召集,乃以原处分准许参
加人所请,参加人并订于109 年10月21日召开股东临时会。声请人不服原处分,提起诉愿
,并在诉愿程序申请停止执行,其后复向本院为停止执行之声请。
三、理由要旨:
(一)声请人未释明原处分有何情况紧急,非即时由行政法院处理即难以救济情形:
声请人于109年8月28日就原处分提起诉愿,同年9月7日在诉愿程序申请停止执行,又于翌
日再向本院声请停止执行,因声请人股东临时会是订在109 年10月21日召开,距其向诉愿
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尚有1个半月余,难认有何紧急情事。
(二)原处分之执行难认有急迫情事:
依声请人章程,董事任期3 年,前次于106年5月11日召开股东会选任之董事,其等任期已
届满,亟待合法选任,且声请人于109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所改选之董事及独立董事,复
经相对人认为违法而不予登记,相对人准许参加人召集股东临时会选任董事,反而有尽速
补正的急迫性,故声请人主张有急迫情事而应予停止召集股东会,难认有理。
(三)原处分的执行不致发生难以回复的损害:
股东临时会召开情况如何、选任何人为董事,均未可知,无法认为相对人许可参加人召集
股东会临时会,会造成声请人员工工作权、商誉、承办政府采购案之资格地位及交易机会
等损害,声请人所称该等损害,仅属间接推测,与相对人许可召开股东临时会之间,尚无
因果关系。况且,如果股东临时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有违反法令或章程情事,亦可透
过民事诉讼救济,并非不能回复原状。至于原处分的执行,纵令使声请人业务推行受有不
利影响,在一般社会通念上,仍非不能以金钱赔偿。
(四)原处分之合法性尚无显有疑义:
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4、15项规定,并未如公司法第157条第1项第3款、第179条等规定,
就受计算对象及受计算股份明确规范,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5项之要件,尚涉及主管机关
认定,若公司股东于股东会遭该理由扣除表决权,因难立即查证其合法性,却迳遭此不利
效果,对股东权益之维护,自有不足。另是否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
条第1 项及民法第71条规定,亦涉及主管机关认定,且依同法第93条之1第1项规定,于主
管机关未作成停止其股东权利处分前,该股东权利并无停止之情形,则公司代表人于股东
会时迳主张扣除表决权,实有侵害遭扣除表决权股东权益之虞。从而,原处分以林郭文艳
未经法院或主管机关认定,迳行扣除部分股份之表决权与选举权,无法期待其任董事会召
集权人及股东会主席能遵法召集,形同董事会有不为或不能召集股东会之情形,尚难认其
合法性显有疑义。
(五)本件停止执行对公益有重大影响:
衡量原处分继续执行所追求维护公司治理之公益,以及同意召集股东临时会选任董事系属
中立价值,倘若停止原处分之执行,而维持相对人不予登记改选董事的现状,其合法董事
迟迟未能选出,对于声请人之稳定经营将更为不利,本院因认停止原处分之执行,对声请
人全体股东及资本市场秩序等公益造成重大不利之影响,更甚于不停止执行对声请人所造
成之影响。
一直还在纠缠不清,到底是为了什么缘故呢?
而且距离上次驳回之“声请停止执行”的案号(109 年停字第 73 号),还相隔不远。
作者: pickchu22001 (天啊~无薪假~)   2020-10-05 18:38:00
搞得那麻难看,说不定有比经营权更严重的事.
作者: user048288ef (阿克西斯教徒)   2020-10-05 18:44:00
内幕一定很刺激
作者: sturmpionier (sturmpionier)   2020-10-05 18:47:00
跟着党不会错 抗中保台 台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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