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大同市场派开股临会获准开恶例?王美花这

楼主: ray87136641 (绝代风华~不堪回首)   2020-08-13 10:56:22
原文连结:
https://www.google.com.tw/amp/s/udn.com/news/amp/story/7238/4778071
原文内容:
经济部昨(12)日以大同公司“不能”平等对待股东、无法期待其依法召开股东会为由,
核准大同市场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集大同股东临时会,全面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却也
引发外界认为经济部的这个决定,未来会让公司经营权之争更加激烈,并开恶例。
对此,经济部长王美花表示,公司法173条第4项是个高门槛要件,必须要有很特殊、很具
体的状况,才会适用,而且使用的非常谨慎。
经济部7月9日以未达合法出席人数为由,认定6月30日的大同股东常会“流会”,驳回董
事变更登记。接着,市场派股东林宏信、王光祥二组人马,先后以《公司法》173条第4项
向经济部申请召集股临会,改选董事,经济部昨日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请自行召集大
同公司股东临时会。
经济部表示,公司法173条第4项立法意旨在于,股东会以董事会召集为原则,董事会“不
为”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应给予股东召集之权。
依此,经济部认定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不能”平等维护股东权益、已无法期待其依法召
开股东会,符合公司法173条第4项规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临会改选董事。
对于昨日经济部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请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东临时会,公司派会有意
见一事,王美花表示,这是难免的,至于针对处分要不要诉愿或行使救济权,这也是大同
公司的权利。
王美花并强调,大同公司市场派股东申请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东临时会,这个个案符合很
具体情形,因此才会适用《公司法》173条第4项,未来不是每一个公司循此模式都会被核
准。
经济部核准大同市场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集大同股东临时会,全面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
,但限期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开及申请公司变更登记,逾期则处分无效。
心得:
是事出有因 ? 是非善恶的因果循环, 还是天意作弄?
到底是情爱的纠葛 ; 命运的纠缠 , 金钱的诱惑 ; 还是利益的冲突
是否种下日后一切纠葛的种子 , 因而埋下了杀机呢?
在冥冥之中,自有安排XD
作者: user048288ef (阿克西斯教徒)   2020-08-13 11:28:00
这篇新闻多少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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