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独家/经营权之争】大同市场派临股会申请恐遭驳回 2大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1 20:23:18
1.原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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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独家/经营权之争】大同市场派临股会申请恐遭驳回 2大关键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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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场派申请临股会召开,遭驳回机率大。资料照片
大同公司6月30日股东会改选变更董事登记被经济部商业司驳回后,大同市场派两方人马
先后向经济部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据了解,财金人士指出,经济部虽然希望大同重新开
股东会改选董事,但是市场派引用申请的条文,根据过去的案例解释,不太可能通过。
熟悉《公司法》的相关财经官员私下曾透露,希望市场派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提
出申请,此条文明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3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
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2项,若
小股东提出后15日内,董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股东得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然而大同公司两边的市场派都不是以上述条文提出,可能是不希望由大同公司派举办股东
会,或不想跟公司打交道。
因此两方市场派申请引用条文都是《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
,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得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之股东,
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
问题是市场派引用的条文必须符合“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市场派主张,
高等法院判决大同公司公司派董事会不合法,今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会的变更
登记又被商业司驳回,因此大同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希望能召开股东临时
会。
据了解,根据商业司过去的案例判定,所谓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指的是公司没有
董事会,无法召集股东会,但现在大同公司仍维持旧董事会,并非董事会无法运作。
市场派所提的主张是高等法院判大同董事会不合法,但政府单位判定标准是要走完法律程
序,必须等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才算。
事实上,当传出市场派想以《公司法》173条第4项申请召开临股会时,就有法规专业人士
私下忍不住建议,“可以教教他们改条文申请吗?”
从法律观点分析,市场派以此173条第4项的条文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被驳回机率相当高,
因商业司不太可能因个案而改变过去的法律见解与认定原则。
其次,两个市场派之间看似也尚未整合,都想争主导权,林宏信市场派率先提出申请召开
股东临时会案,经济部已于7月15日发函给大同公司说明,大同公司应于收到公文后7日内
回函,大同公司也已于7月28日回函给商业司。
另一市场派王光祥较晚递申请案,商业司也已于7月22日发函给大同公司说明,同样要求
大同收到公文7日内回复,截止日为下周。
以此进度推估,商业司最慢8月可开始并案审理市场派申请临时股东会的提案。
(林巧雁/台北报导)
3.心得/评论:
※必需填写满20字
假若所言为真,昨天出现跌停板的大同,接下来的局面似乎会更惨?
看来,这轮大斗法恐怕近期无法了结呢……
作者: edward198791 (草莓新)   2020-08-01 20:35:00
赶快下去好吗
作者: daniel830101 (胖胖)   2020-08-02 01:46:00
公司法不就修法新增了173条之1吗?少数股东都可以自行召集了..没注意到要50趴 果然是隐形的手怎么不考虑173条
作者: sluttervagen   2020-08-02 13:08:00
市场派律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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