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随即也由委任律师,宣布遭删除的股权,是依据“企业并购法”第27条15项的规
定,“为并购目的,依本法规定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
份者,应于取得后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其并购目的及证券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
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应随时补正之。违反前项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
有表决权之股份者,其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基于上述的法条,共有27位股东,除了郑
文逸集团,涉及共同经营并购目的,包括三圆集团在内的股权均无表决权。至于郑文逸集
团的持股,也因遭台北地院起诉,因此也无表决权。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213083
理由。。怎么看???
※ 引述《Tapqou (三三三)》之铭言:
: ※ 引述《Tosca ( )》之铭言:
: 你的想法是
: “独善其身”
: 但是这样的股东会
: 一旦开了前例,并且没有人受到处罚的话
: 那接下来所有公司就都能使用
: 美国法院在审理时,若有同性质的庭案时
: 非常喜欢参考前案是如何判决
: 大同今天股东会这样操作,金管会、政府若完全没有动作的话
: 等于是默许这样的行为
: 那之后其他公司仿效,甚至台积电也仿效的那时候
: 你才出声喊“司法不公!!”就来不及了啦
: 大家赶快去跟立委施压喔
: 看这个案子到底该怎办
: 不是想成为亚洲金融中心吗?
: 比中国还黑
: 要怎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