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出借券期间配发股息, 报所得税的问题

楼主: bear2man (熊熊人)   2020-05-04 13:37:38
※ 引述《bear2man (熊熊人)》之铭言:
※ 引述《tonycruise (Tony)》之铭言:
: 请问, 出借券期间配发股息要怎么报所得税呢?
: 去年第一次出借券, 期间有发股息,
: 手上100张股票, 借出40张
: 留在手上的60张股票, 所拿到的60000股息一早就拿到了
: 借出去的40张股票, 40000股息则是下午才透过券商汇进来
: 今年拿到国税局的所得税单试算表, 里面只列了60000股息…
: 因为所得级距有达到20%, 所以没有列的40000, 照理来说要缴8000块的所得税
: 请问有经验的大大要怎么处理呢?
: 如果装没事, 直接用国税局的试算结果来申报的话…
: 事后被查到的话, 应该会被罚款吧?
: 但有趣的是, 跟我借券的人… 他的所得应该多了这40000 (所得税率多少先不管)
: 如果他也缴税, 我也缴税, 那国税局不是赚到吗? XDDD
: 我是没有借券的经验, 只有出借券
: 借券的时候如果拿到股息,隔年报税时就要去国税局主张该股息不是自己的所得吗?
: 如果借券的人, 借券之后就马上卖掉了… 那他是自掏腰包先把股息给我吗?
: 还是说… 借券人并没有拿到股息, 股息是在券商的户头吗?
: Mmm.. 还请有经验的大大分享一下 :")
你好,
出借股票后取得之股利收入为"权益补偿",依财北国税审二字第1050010713号函,第四点
(二)解释,属股利所得,请报入您的综所税项目
另,出借股票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申报综所税时列为51K租赁收入,其中,请备好券商提
供给你的"扣费证明单",上面的手续费,可举证为租赁收入的"必要费用",得作收入减
项!
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